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6/33页)
美国的大部分宪法都具有显著的双重倾向,其致使立法者在划分行政权力的同时集中立法权力。新英格兰的城镇有其不可剥夺的生活原则。但这种生活要被人为地放置于郡的活动之中,而谁也没有感到城镇在郡里发挥作用。全体城镇只有一个代表,那就是州政府[36],它是全州权力的核心[37];除了城镇活动和州活动之外,可以说仅有个人活动。
新英格兰的行政[38]
在美国,你察觉不到行政的存在。——为什么。——欧洲人认为建立自由要剥夺某些人的社会权力;而美国人认为建立自由应当分散某些人的社会权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由城镇处理,并划分给城镇官员。——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其上级,都难觅行政等级的踪迹。——为何会如此。——但是,州如何以统一的方式接受管理。——谁负责使城镇和郡的行政部门服从法律。——司法权进入行政部门。——选举原则扩展到所有官职所造成的结果。——新英格兰的治安法官。——由谁任命。——郡的管理。——监督城镇行政。——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办案方式。——谁把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检察权和起诉权像其他所有行政职能那样被分散。——以分得罚款的方式鼓励检举。
最令前往美国旅行的欧洲人感到震惊的是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政府或行政部门。在美国,你看见成文法;你看见成文法的日常执行;你周围的一切都在不断运转,而指挥者却无处可寻。操纵社会机器的那只手时刻隐匿着。
但是,就像所有人民为了表达他们的思想不得不依靠组成人类语言的特定语法结构,所有社会为了继续生存不得不屈服于某种权威;没有这种权威,它们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威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必定始终存在于某处。
在一个国家中,有两种方式能够削弱权威[39]的力量。
第一种方式是从根本上削弱社会的权力,通过剥夺其在某些情况中的自卫权利或者自卫能力;按照这种方式削弱权威,通常是欧洲建立自由的方法。[40]
[在我看来,这种方式似乎是野蛮而反社会的。]
第二种方式是削弱权威的作用。这种方式不削弱社会的某些权力、不致使社会陷入瘫痪,而是将社会权力划分到许多人手中;增设官职,使每个官职只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力。有些国家在利用这种方式分配社会权力时仍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然而,这种方法本身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的确,用这种方法分散权威,其作用的不可抗拒性和危险性减弱,但权威本身没有受到破坏。
推动美国革命的,是一种对自由所拥有的成熟的、发自内心的喜爱,而非一种对独立所拥有的模糊的、模棱两可的渴求。革命并不以反动的激情为基础,相反,它是在对秩序和法律的热爱中进行的。[41]
因此在美国,美国人不会宣称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一个人有权利做任何事情;相反,这里施加于人的社会义务比其他地方更加多样化。他们从未想过从根本上攻击社会的权力以及争夺其权力;他们仅是将权限的行使进行划分。通过这种方式,他们想加强权威并削弱官职,以使社会继续得到良好的调节并保持自由。
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像美国那样公正无私,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将实施法律的权力分配到如此众多的人手中。
美国的行政权力在构造上既非中央集权也非逐级分权,那就是你无法察觉行政权力的原因。虽然行政权力存在,但你不知道在何处找到它的代表。
从上文内容可知,新英格兰的城镇不附属于上级机关。因此它们自行处理本城镇的事务。
城镇的行政官员也通常负责监督全州性法律的实施,或是亲自执行全州性法律。[42]
除了全州性法律之外,州有时候会制定全州性公共治安条例。但通常情况下,是由城镇政府和城镇官员联合治安法官根据地方的需要,规定社会生活细则,颁布关于公共卫生、良好秩序、公民道德的法规。[43]
最后,城镇行政官员无须等待外来指示,而自行处理社会上经常发生的紧急事件。[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