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7/19页)

四、西汉秀才岁举的推测

据《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尽,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一般认为,这就是秀才一科之始。但这时秀才尚属特举。《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一般就把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这一诏书,作为秀才岁举之始。至于西汉秀才在特举之外是否有岁举的形式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找到另一些零碎的,但却是有价值的材料,由之作出一些新的推测。

由建武十二年诏可知,东汉秀才的举主有三公、光禄勋、御史、司隶、州牧等。对西汉秀才,我们也须做分类考察。下面就征诸史料加以推测。

第一,丞相举秀才。据卫宏《汉旧仪》:“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这里明确记载,丞相府每岁从府吏中举一人为秀才。《汉书·萧咸传》:“为丞相史,举茂材,好畴令。”其事约在元帝、成帝之时。当即岁举秀才其例。东汉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的制度,当由此而来。

第二,光禄举秀才。《汉书·冯逡传》:“太常察孝廉为郎,补谒者。建昭中,选为复土校尉,光禄勋于永举茂材,为美阳令。”“复土校尉”非官名,乃是为皇帝、皇后丧事而选充的职事,具有临时性质,略近于两晋南朝之“挽郎”。元帝建昭二年太皇太后崩,冯逡当是以这次丧葬,由光禄勋从官谒者选为复土校尉的,事毕当复原官。所以,他是以光禄从官被举秀才的。据建武十二年诏,东汉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四行之举始于西汉元帝之时,亦由光禄勋岁举其郎及从官。冯逡之例,知其时光禄勋还有察举秀才之责;当然这还不能就肯定为岁举。

第三,州举秀才。《宋书·百官志》称:“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但《宋志》据汉太远,学人多不引此为据,是有充分理由的。

但另有材料可以提供某些线索。《汉书·王莽传》记平帝元始元年王莽使公卿奏言:

往者,吏以功次迁至二千石,及州部所举茂材异等吏,率多不称,宜皆见安汉公。

事经王太后批准,于是:

州牧二千石及茂才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对安汉公,考故官,问新职,以知其称否。于是莽人人延问,致密恩意,厚加赠送。其不合指,显奏免之,权与人主侔矣。

由以上情况特别是“往者”二字,可知“州部举茂才异等吏”之事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着了,而且这是一经常性制度,其举主为州部长官,举后不须对策,显系岁举。

卫宏《汉旧仪》中有另一条有价值的记载: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