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9/19页)

总之,在西汉时,丞相可以岁举秀才一人,这大约始于武帝元狩六年;光禄勋在岁举四行一人同时似乎又举秀才,但无法认定为岁举;州刺史有较大可能有岁举秀才之责,其制约定于元帝、成帝之时。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便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形成的。

【注释】

(1)关于“文无害”及“廉吏”之考辨,详见本章附录。

(2)《韩非子·显学》:“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是将相皆可称“吏”。郡守又称“长吏”。《史记》、《汉书》有循吏、酷吏之传,其中不乏居高官者。《汉书·杜周传》:“张汤、杜周并起文墨小吏,致位三公,列于酷吏。”是三公亦不妨称“吏”。又同书《百官公卿表》:“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方二百八十五人”,是自佐史至丞相皆可称“吏”。故选曹又称“吏部”。区别之则高者为“官”,泛言之则百官皆“吏”。

(3)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4)分见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312页,济南,齐鲁书社,1984;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89~90页。

(5)参见方北辰:《两汉的“四行”与“四科”考》,载《文史》,第23辑。

(6)市长丞、符玺郎例用明法科,参见《续汉书·百官志》“洛阳市长”条注引《汉官》:“市长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补”;“符玺郎中”条注引《汉官》:“当得明法律郎”。

(7)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142~143页。

(8)参见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319~322页。

(9)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195页。

(10)黄留珠对之已有辨说,参见其《秦汉仕进制度》,171页。

(11)参见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12)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90~97、173~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