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四(第5/15页)

“时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赎论,今尚书持我事来,当于此决。”

“劾自道行事”,犹今自行检举也。“以赎论”,谓己所自劾之事其罪合赎,犹今之公罪准抵销也。“尚书持我事来,当于此决”,谓即在甘泉宫定决也。尚书,犹今之内阁票拟也。

“前我为尚书时,尝有所奏事,忽忘之,留月余。”

谓此等小事疾迟无定,多有忘去,滞留月余,不决遣也。今此自劾之事,尚书虽当即日持来决遣,然尚书或偶忘之,今日不决,亦未可知。言此以见己所犯过失甚微薄也。

“豫自设不坐之比。”

谓庆自言以赎论也。

“又暴扬尚书事,言迟疾无所在。”

谓庆言忽忘之,留月余,意谓小事迟疾无定也。

“亏损圣德之聪明,奉诏不谨,皆不敬。”

“亏损圣德之聪明”云者,谓赎不赎当断于圣心,不应豫自拟于不坐也。“奉诏不谨”云者,谓应奏之事而忘之月余也。此二条皆不敬。

“后丞相宣以一不道贼。”

不道贼,谓浩商也。

“欲必胜立威。”

必胜者,谓庆劾方进,方进亦劾庆,以求胜。勋劾宣,方进助宣劾勋,以求胜。

“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

二者皆死罪,义以深文诛立,不必实有其事也。

“设令时命不成,死国埋名。”

埋,犹死也。谓死于国事,埋于功名也。

《谷永传》:“二而同月。”

谓黑龙与日食同九月,星陨与日食同二月也。

《何武传》:“服罪者为亏除免之而已。不服极法奏之,抵罪或至死。”

谓服罪者则减除其罪状,仅令免官。不服者则尽法处治之也。

“有所举以属郡。”

谓囚徒中审拟不当,有所举发,仍令太守更自平反也。

《王嘉传》:“敞收杀之,其家自冤。”

自冤,谓自以为冤,抑而更讼理之。犹《朱博传》中之自言也。

“孝宣皇帝爱其良民吏。”

民吏,犹云民牧。良民吏,谓民吏之良者。

“暴平其事,必有言当封者。”

“暴平其事”云者,谓暴露其事而使在廷诸臣共平决之也。廷臣既多,故必有言当封者。嘉意不重为天下分咎,重在宜暴露其事,盖贤本无章奏可暴露也。

《扬雄传》:“《反离骚》辞曰:‘淑周楚之丰烈兮,超既离虖皇波。’”

淑,善也。雄自谓袭先人之善庆,故云周楚丰烈。离,历也。谓已遨游于岷江之边,周历此大波,因投文于下游而吊屈原也。

“凤皇翔于蓬陼兮,岂驾鹅之能捷。骋骅骝以曲囏兮,驴骡连蹇而齐足。”

陼,水中丘。蓬陼,谓枉陼之生蓬茅者。凤皇宜翔子千仞名山,今不幸而翔于蓬陪,则曾不得与驾鹅争捷。骅骝宜骋于天衢,今不幸而骋于曲囏,则且与驴骡齐足矣。解“凤皇”二句,应晋说并误。

“固不如襞而幽之离房。”

襞,大徐以为襞积如辨。盖有分劈之义。谓不如分散众香而幽之,使不扬也。

“鸾皇腾而不属兮,岂独飞廉与云师。”

本欲留日,反纵日使速逝,虽鸾皇亦追之不及,而飞廉云师无论已。不属,谓追不及也。

“《甘泉赋》:乃搜逑索耦,皋伊之徒冠伦魁。”

徒冠伦魁云者,谓同为皋伊之徒,而更选其冠。同为皋伊之伦,而更遴其魁也。

《儒林传》:“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

谓太常所择之弟子若干人,与郡国所察令其计偕之受业者若干人,皆每岁辄课也。

“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

俟不次迁擢,又不仅以为郎中也。

“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臣谨按诏书律令下者罢之。”

谓罢黜不复得为博士弟子也。诏书本命予博士弟子,故宏奏自“诸能称者”以上,皆遵诏书置弟子及如弟子者两等人之事。自“臣谨案诏书”以下,则又因诏书所言而推广之也。

“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

师古曰;“左右内史,后为左冯翊,右扶风,而大行为大鸿胪也。”

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真百石者,此两项人之通一艺者,其迁擢同也。右内史后更名京兆尹,左内史后更名左冯翊,主爵中尉后更名右扶风。师古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