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6/30页)

顺德县的税收结构看上去显得比其他地方更为复杂,其原因是县志在列出税率后,又给出了精确的计算方法。这种细节通常要被其他地方的官方出版物省略掉。

然而,省略这类计算方法决不意味着其税收结构简单。正如一个现代的会计在计算顾客的所得税时,是由自己处理技术细节以简化税收程序,同样的,其他州县没有出版税收计算方法,但可以从它们税率中的小数点中觉察得出来。

交错补给线在帝国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网络,这是税收改革的另一个实质性障碍。其不仅难于梳理也难于了解。供应首都的土贡,就明显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税收项目复杂化。因为原则上,要从公共税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以补偿这项费用。1590年,南直隶的上海县被要求向太医院上交12两白银以替代当地应交的药材。在理论上,这项支出与其他几项一样,依然是分配到每个纳税人以及该地区的每亩纳税土地之中〔30〕。

通过对比可知,顺德的情况还稍好一些。因为相较湖广、浙江和南直隶的其他各县,它上纳京师供应很少,也没有被要求去长途解运它的税粮,更没有被要求像北方的州县那样,提供官马的马差(第三章第二节)。除开丧失的官田,顺德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也较为简单,从来没有产生像福建和江西那样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第四章第二节)。

这些复杂性是随后一些章节的主题。这里首先进行一个大致的观察,即绝大多数的复杂性都有一个长期形成的历史渊源。马差始于洪武皇帝的法令。大运河缺乏中央财政的支持,导致了对税粮运输不同的和额外的加耗,这是起源于永乐时期。第一个永久性的税粮改折方案发生于1436年,起初它只是想解决一个临时性问题而把比例固定,并没有考虑到它会对将来的管理产生什么影响。税收收入的侧面收受,是明王朝缔造者的基本政策。一个似乎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到了16世纪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赋结构变得过于复杂,已经无法再进行彻底的简化。任何深层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管理的完全崩溃。

然而,税收体系是一个整体,如果白银能正式被宣布为国家财政标准,而余下的实物税收能够被通行改折为白银,那它就仍会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1572年,浙江会稽县的田赋以银征收的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2%〔31〕。1591年,山西临汾县,95%的田赋用白银来支付〔32〕。1585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及其加耗,已经百分之百地彻底用银征收了。即使是在16世纪晚期,运送到京师的漕粮,也只有大约250万石粮食,不到帝国田赋总额的10%(第七章第一节)。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以粮食石数作为基本财政单位的方式。

没有采取以白银作为标准和完全改折,是有许多原因的。改革会损害掌管内府库太监的利益。如果以白银来作预算,朝廷自身也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存体制下,它依靠以粮食作为财政单位,在一些地区内可以随意伸缩。可以按照喜好,确定更低或更高的折纳比率,并且强制要求地方坐办各种物资,而不考虑和当地物价的关系。此外,全国各个地区的粮食价格和白银供应量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即使绝大多数困难能够被即时解决,对体制任何有意义的重建,都需要有一个不同的国家管理观念,因为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帝国的结构。宣布以白银来作为国家标准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户部在各省建立地方性的银库将会导致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相分离。加强省一级后勤保障能力将会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和行政预算。完全取消实物税和强制性徭役,必将会要求提高正税征收水平,要求用可调节的预算来替代定额税收体制,并要对乡村地区实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说,明后期的政府既无能力亦无雄心去进行这样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即使是到19世纪晚期,清代的改革家们也无法完成这一变革。

因此,16世纪的税收结构包含了许多因素,它的一些基本原理源于更早的先例。早期皇帝的特殊决定,被恭敬地奉为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将会愈加难以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王朝建立之初,当帝国政府还妄称拥有广泛权力的时候还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到了16世纪,明政府是既不能加强权力,又不愿意放弃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