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4/30页)

然而,我们却不难想像,当这个复杂的税收结构在16世纪的农业社会中,被人员不足的地方官府管理时的真实情形。明代文人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殷实大户逃避税收以及乡村收税人、吏胥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记载,他们对这些行为深恶痛绝。这些不法行为有各种形式,并采取了不同的手法,这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即使县志也不能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大约在同时代,面对同样的荒唐情况,南直隶松江府的府志编纂者写道:“银至厘而止,米至合而止,其下悉宜抹除之,不然堕入奸人云雾中”〔15〕。然而,明代从来没有进行过类似的根本性改革。第一个取消小数点后5位数字的帝国法令是在1685年由清朝的康熙皇帝签署的〔16〕。即便如此,复杂的数字依然在清朝的账目上又保留了50年。正如所观察到的那样,顺德县也开始采用小数点后不多于4位数的税率。小数点后位数的增加,既不能因县志编纂者的呼吁而停止,也不可能因皇帝的法令而消失。因为,它是基本税收结构多样性、复杂性的直接后果。

复杂性的原因

在16世纪晚期那些正在施行的税收方式中,顺德县的税收方式绝不是最复杂的,当然它也不是最简单的。因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税制方面的特殊问题,所以不可能引用一个典型的个案。但绝大多数复杂的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起源。结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却都是相似的。顺德县的税收管理,已经被描述得相当清晰,因为它的县志已经通过更多的解释方式,逐步得出了征税的比率。

在导致税收结构诸多复杂因素中,农耕方式是不应该被忽视的。种植水稻,尤其是涉及到梯田种植时,它对田主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它导致了耕地的分割。对不同坡度的稻田进行的灌溉,因地貌不同而显得更加复杂,无法进行大规模的耕作。何良俊曾认为,在他的家乡,属于南直隶的华亭县,一对夫妇只能耕田5亩至25亩,这种情况在许多南方省份中肯定也适用〔17〕。这导致了将耕地分成很多小块,有时甚至考虑不到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何良俊还进一步证实,一个民户可能拥有二十块分散于各处的小块土地,而这些小块土地的总税额,则在0.1—0.2两白银之间变动〔18〕。

大约在1525年,浙江省嘉善县的每个里的纳税面积,被记载为“不下3000亩”〔19〕。当它与110个纳税户相除时,意味着平均每户拥有的土地,包括山地和池塘,接近于30亩,或者说略少于5英亩。当时,一些小块的土地被进一步分成更小部分的做法是很普遍的。有时,为了出售或典当,甚至有将一亩土地分成很多块的情况。傅衣凌最有揭示性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许多实际的例子。在福建省永安县的小村庄里,发现了这种自16世纪以来,小块土地因出售、典当协议及家庭契约而产权变动的情况〔20〕。傅衣凌所举的例子很小,因为他所用材料的类型,肯定是非常少的,而且从来没有被传统史家视为可信的资料。韦庆远引用的1644年南直隶祁门县一户的清册供单,也有相似的意味。这个纳税户,总共有不少于32亩的土地,其中包括分散于4个不同村庄的8块土地〔21〕。事实上,此类记载能不时被发现,表明了在明代后期,地主在各地拥有小范围的田产,绝不罕见。对耕地产权的分割,还可以从1566年版的南直隶《徽州府志》及1572年版的浙江《会稽志》得到进一步证实〔22〕。

这种局面对税收管理形成了一个双重问题。税收法规必须同时应付众多的小土地所有者、少量的中等田主和大田主。为了照顾到小的纳税户,税率不得不固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回旋余地受到限制,而且增加附加税也必须非常谨慎。原则上,大土地所有者承应重役,但田土产权分布的零星性,又使得富户很容易以不同名字分开登记不同土地,以此方式来逃避过重的支出。顺德县的税收方法显示出突破此两难局面的尝试,它抛开了分等级的“丁”并让所有的壮年男子按统一的标准纳税,通过采用抽象的“丁”和将十余项附加税附在基本税额之上的方式进行征收,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税收负担。如果中等田主和大地主的所有地产合并到一起,绝大多数复杂性无疑会被消除。如果那样的话,较重的税率就能直接加征到这些富户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