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5/30页)

田赋的评估单位亩很小,但支付单位却过大。与唐宋时代以铜钱为财政单位不同,明代从来没有发展起一套有效的货币体系(第二章第四节)。问题在于,当税收中使用没有铸成银钱的白银时,即使是这种贵金属的最小重量,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也是太重了些。在16世纪中国的南方和中原地区,0.6两白银差不多是一石稻米的正常价格。即使是基本税额被简化到每亩0.03石粮食,计算成白银也要到千分之一两,而对基本支付的附加税也不能固定为一个总的比率。相反,每项都有一个单独的比率;例如在顺德,均徭是按每石民米0.1403两白银的比率征收〔23〕。实际上,没有哪位纳税户以整石交纳民米,而多为1石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折银更小。就技术角度而言,如果一开始就将多项附加税率固定,那么将这些附加税合并为一个较大的部分是很容易的。而附加税的随后合并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如顺德的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几项役银都代表着不同的开支。税收中侧面收受的存在,使得合并这些收入变得极端困难。帝国中央政府没有建立起区域性的银库,省级官员也没有建立起集中管理的银库,即使白银已经广泛地应用于赋税征收,由于没有通过银行技巧来处理公共基金,现金的流动就不得不遵循以前的程序,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或者从帝国一端到另一端的许多商品输纳只不过是被等价的白银输纳所取代罢了。认为使用白银是财政管理上的一个重大改进的想法,没有什么实质的理论意义,它不过是类似于在不同的乐器上演奏同一种曲调罢了。

只要中央政府不修改总的财政方法,它就不会放松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地方的税收不断地为各级政府提供经费,不仅每项账目都有各自的额度,而且还必须足额征收,既不能超额,也不能短缺。此外,税收解运人与解纳期限也有不同。按何良俊的说法,一直到16世纪中期,乡村各种不同款项的征收也是由不同的人经手。由于收税是如此的缺乏整体性,以至于村民每隔几天就会碰到征租索钱之吏〔24〕。因此,地方官员感到不管有无上级政府的法令许可,都有必要进行一些基本的改革。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役不仅仅分别摊入田赋之中。它们也源于其他税收,依照同样的税收计算原则而部分或全部地进行征收。顺德县征收均平银是为了取代对一定数量的里甲物资征索,以及原则上取代里甲正役。均徭银取代了力役。民壮起初也来自于里甲。因此,这三种征收都是按“丁”征收。考虑到该县税收水平很低,危害还不会太大。如果所说的差徭已经取消,而整个财政负担也合并到田赋之中,过分简化的益处也是可以取得的。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原则上,必须坚持所有的丁都有为国家服役的义务,不管他们有无财产。废除这项原则就将会损害帝国的统一性。将丁作为税收单位的好处是,如果纳税人不付钱,他们也可以被召集起来亲自服役。这就是为什么上面只提到了三种征收办法,保留了一些人头税特征。然而,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是仅仅作为一项人头税,大部分负担都是摊于田土之中。税收结构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简化,是因为它服务于多种原则和多种目的。

将官米保留为一项财政名目,是传统的强烈影响的又一个例子。16世纪很多省直的官田已经完全流失(第三章第二节)。这能从包括顺德等在内的一系列地区看出来〔25〕。但也仍然有一些州县宣称在当地仍然保有这项田土〔26〕。由于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查,只要地方官府根据确定的份额继续上交官米,帝国政府就只好不追问细节。尽管如此,它还没有决定把取消官田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结果是绝大多数的州县,都将官米保留为一项独立的统计款项。江西省的官田可能在16世纪中期以前就没有了〔27〕,但在1610年的全省统计上,仍然保留了此项收入,即征收官米657274石和民米1871519石〔28〕。因此,并不仅仅是在顺德,其他地区也有假想的官米的存在。

然而,实际上,通过地方官员的机智,那些已不存在的财政项目,仍能被利用起来服务于特定的目的,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其目的是将其与金花银征收联系起来。从1436年起,大约400万石粮食的田赋,已经按照每石0.25两白银的比例,永久地折纳成白银。这项收入落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第二章第一节)。顺德分担这项金花银的数量大约为4000两白银。从1585年起,以官米名义征收的款项作为金花银解运京师〔29〕。当官米不够时,则挪用部分民米,以维持平衡。官米的改折,由地方官员确定为每石0.2653两白银,实际上代表了金花银基本折纳比例并加上接近于6%的一小部分加耗。由当地的所有纳税户负担官米的损失是不合理的,但通过这种分配,命令的强制性被有利的折纳比率缓和了。地方官员可以宣称,一定数量的粮食仍然作为官米来征收;同时,通过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项目来征收,以确保有足够的收入来完成金花银。金花银运抵京城后,是被单独管理的。对于每个纳税户而言,他们都被同时指派了不同的官米和民米额,对于以后进行额外加耗也很方便。因为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官米是基于田土面积而民米是基于粮食收入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