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联合统治者的决裂(第5/9页)
令人不解的是庞培竟然自动放弃了这个完全于他有利的机会。在他的同意下,在他独裁者的任期中,恺撒以护民官法规而得以免除亲自返回罗马的义务。然而,不久以后,当新的选举法颁布的时候,候选人亲临的规定又在总章上重述,并没有像早期的规定一样附加例外之说明。严格地说,原先给予恺撒的特权在这条总章上被消除了。恺撒不满,他所需要的条款后来追加上去了,但并没有由人民的特别谕令来肯定,因此在法律上只能视作无效。因之,庞培可能是蓄意坚持法律立场,但又做了一个随便的让步,然后再取消它,再以最不忠不义的态度来掩饰这项取消的行径。
缩短恺撒总督任期的企图
这是一个间接的方式来缩短恺撒的总督任期,而同时,总督任期法规则意在直接达此目的。透过庞培与克拉苏共同提议的法规,恺撒所获得的总督任期,依照常规当为公元前59年3月1日到公元前49年2月最后一天。然而,依照以往的惯例,总督或副总督(propraetor)之职是在其辞去执政官或次执政官(praetor)之后立即接任的。因此,恺撒的继任者不是由公元前50年卸任的城市行政官中选任的,而是由公元前49年卸任的行政官中选任,但由于如此,他在公元前48年1月1日以前无法去接任。因此,公元前49年,还有最后的十个月恺撒可掌兵权,这不是根据庞培—利西尼亚法(Pompeio-Licinian law),而是依据老规则:有固定任期之指挥官在任期届满后,仍继续留任,直至继任者到任为止。然而公元前52年的新法规,则并非将总督职位给予本期卸任的执政官和次执政官,而是给予五年之前卸任的。这种规定使得任何总督职位都可在任期届满之际立即有人接任。因此,高卢省总督的交接时间可能不是公元前48年1月1日,而是在公元前49年3月1日立即执行。
在这些事情的安排上,庞培可怜的虚饰与拖延跟共和派的狡猾做作与复杂立法手续结为一气。这些法律武器他们已经准备了好几年,迫使恺撒在任期届满之日就必须移交他的总督职务,因为届时他的继任者已经得以到达任所;设若恺撒拒绝卸任,则可以使元老院宣布任何投给他的选票为无效。恺撒由于远在城外,无法阻止这些行动,便沉默以待,任其发展。
是否召回恺撒的争论
法律步骤慢慢展露出来了。依法,如果公元前49年的总督职由前任执政官接任,元老院须在公元前51年年初对总督职做考虑,如由前任次执政官接任,则元老院须在公元前50年之初考虑。公元前51年初的考虑使高卢两省新任总督的提名,在元老院首度有了讨论的机会,因之也使庞培所支持的立宪派和支持恺撒的元老之间有了首度冲突的机会。执政官马库斯·马塞卢斯提议在公元前49年3月1日将高卢的两省总督职交予两位备妥接任的前任执政官。
水闸一旦打开,那长期压抑的愤怒即不可遏止地爆发了,加图派所酝酿的一切反恺撒计划都公开讨论起来。在他们来说有一件事是已成定局的,即由特别法赋予恺撒“缺席”报备的执政官候选人身份,已由人民谕令所取消,插于人民谕令中的保留条款也成为无效。他们认为,现在,当高卢的征服已经完成,元老院应当谕令这个行政官,要他把服役已经逾龄的士兵立刻遣散。恺撒在意大利北部所颁予的公民权,所设立的殖民地,应当视为不合法。为确定这个观点,马塞卢斯下令,科莫殖民地(恺撒派下的)的一位受敬重的元老当受鞭笞的惩罚——而依照罗马法,这种惩罚只能施之于非公民,但这位元老,即使他所属的城市只能具有拉丁权,而无罗马公民权,他本人却是有罗马公民之权的。这当然是为表示恺撒所赋予意大利北部人民的公民权为不合法。
恺撒的支持者(其中最著名的是盖乌斯·维比乌斯·潘撒,原系恺撒属下的军官,现为护民官)则在元老院强调,不论就平等原则还是就高卢实情而言,恺撒不仅不当提前召回,而且应当兼任执政官与高卢两省总督。他们必定指出,数年以前,庞培本人就曾兼任西班牙总督与执政官,何况目前他不仅负监督首都食粮供应之责,而且也是意大利及西班牙的最高统帅;事实上,全意大利能执兵器的男子也都凭着他的名字宣誓效忠,直至现在未曾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