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文明(第22/26页)
大学?大学教育可以称得上是中世纪教育历史上最美丽的花朵。虽然古代也曾经有过与大学相类似的高等教育学府,但我们如今的现代大学却是从中世纪时期的大学发展而来的,是那些大学的延续与扩展。
在中世纪时期,没有一所大学是按照事先制订好的计划方案创办的。每一所大学都是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而自然产生的。在中世纪的某些城市里,不同学生团体分别聚集在他们导师的身边。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同一城市中的几个学生团体将会组成学会组织,这样的发展趋势似乎是合乎当时的需求。博洛尼亚有学生团体组成的联合会,也被称为公会。巴黎的公会则是由教师们联合组成的。所有的这些联合会融合在一起,慢慢地就发展为一所大学,这就是“大学”一词的本质含义,“university”意为“联合统一”。
巴黎大学?学生和教师归属于不同类别的团体,并且是由不同的方式分别组建成立的,所以这些团体的联合形式也迥然有别。巴黎建造了第一所大学,曾制定过如下制度:(1)文科学堂,即为本科,类似于一所规模庞大的教会附属学校,一般讲授七艺的基础知识;(2)神学、哲学、法学和医学则设立研究院,学习一些比本科更高层次的知识和学问。
文科学堂通常由一个被选出的官员来管理,这个官员被称为“学监”。学堂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出生地,可分成不同的团体,这些团体称为“学馆”(nation),每个学馆都配备了舍监、宿舍、食堂、小教堂和学生导师。这些“学馆”后来逐渐发展演变成“学院”(college),与现在大学中的学院相类似,尤其是如今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学院,与当时的学院性质基本是相同的。
研究院的情况略有不同,每个研究院都由一个院长掌管,在研究院就读的学生必须已经完成了文科学堂的全部课程,并且已经获得“文学士”,这样的学生才允许进入研究院。
神学和哲学?神学在中世纪最受重视,这一学科甚至凌驾于科学之上,被称为“科学之后”。其次受到尊重的学科是法律,事实上不同的大学都有各自的重点学科。比如巴黎大学比较重视神学和哲学;而博洛尼亚大学则重视法律,后来发展成为伟大的法学院;在意大利的萨勒诺大学,医学受到重视,医学院极为著名。
在中世纪时期,与神学和哲学有关的著作数量极多,彼得·阿贝拉尔撰写的《是和非》给许多虔诚的基督徒带来了心灵上的震撼。彼得·隆巴尔德的《箴言集》,约在1145年刊行,解答了阿贝拉尔提出的各种宗教问题,并进一步将教会的教义通通进行归纳,将其纳入正统的圣礼之中。阿威罗伊(1126—1198)是一个伊斯兰教教徒,他撰写了很多与亚里士多德相关的著作,而学者托马斯·阿奎那,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在自己的著作中竭尽全力地想要缓解阿威罗伊言论中引发的某些恐惧,他解释宗教与哲学可以相互融合,保持观点一致。托马斯的著作中最重要的是《神学大全》,这部著作代表着中世纪时期宗教思想方面最伟大的成就。
罗马法的复兴?大约在1100年,研究罗马法的风潮又重新兴起,这次的研究开始于博洛尼亚,不久之后传播到其他地区。在社会动荡、战争频发的年代,罗马法的许多规则和制度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因为这些法律条款能够有效地制约恶行和暴力。罗马法开创了简洁而又明确的公正平等原则,它为法庭解决各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保障和基础条件。与罗马法不同的日耳曼法,却通常使用决斗和残暴野蛮的方式解决争端,使人们对这些法令逐渐失去了信心和兴趣。
罗马法奠定了理性和公正的基础,可以有效地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它同时还使国王和平民脱离了封建领主的控制,避免了封建战争的爆发。显而易见,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支持君主政治,确保君主政治成为民族国家的一种政体,并推动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欧洲大陆普遍采用罗马法,它被后世的法律家称为“民法”,正像我们看到的,英格兰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而现今的美国大多数地区都沿袭采用英国的法律,只有路易斯安那州仍然采用古老的罗马法。当年在路易斯安那,西班牙人和法兰西人确立了罗马法的地位,正如西班牙人、法兰西人和葡萄牙人同样在拉丁美洲也使用了罗马法,因此墨西哥、中美洲、西印度群岛和南美洲等地仍然盛行古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