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明的冲突文化信仰犯罪(第6/22页)

此后,最高法院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确实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并不保护一夫多妻制度。因为基于美国历史的基本价值取向,一夫一妻制才是依法确立的婚姻制度,在美国境内生活的所有人都无权破坏这一基本原则。摩门教虽然有关于支持一夫多妻的教义,但很明显乔治·雷诺德等人错误地解读了这部分内容。教义中只是明确一个男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并不是说一个男人必须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妻子,因此一夫一妻制度本身并不违反摩门教的教义。

【犯罪心理分析】

本案中的乔治·雷诺德就是宗教信仰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其实,这次判决的重点并不在于一夫多妻制度的危害性以及一夫一妻制度的正确性,而应着眼于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借口来为自己违反法律的行为辩护。仔细分析一下,乔治·雷诺德的行为非常切合宗教信仰犯罪者的心理及行为特点。

首先就心理特点而言,乔治·雷诺德的认知水平明显有失偏颇。当他开始信仰摩门教的时候,就已经把教义当成了自己唯一需要遵守的准则。正如心理学家所说:“宗教信仰型犯罪在情绪上通常会表现出对其所信仰的理论、观点以及代表物的极度虔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属于偏执状态,即使明知道违背常理,也会强迫自己坚持下去。”这其实类似于迷信宣传者们所讲的“心诚则灵”。为了表现自己对于信仰的虔诚,乔治·雷诺德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试图通过自己幻想中的罪名不成立来维护自己的教义,这已经是一种错误的解读了。

摩门教的教义当中确实有“男子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女人作为妻子”这一条,但最多可以证明摩门教并不反对一夫多妻制,可是不反对并不代表绝对要求。法律宣布一夫多妻属于违法行为,并没有违背宪法中所讲的宗教信仰自由,因为摩门教的教义也并没有强迫自己的教徒必须娶两个以上的妻子,所以是否一夫多妻和对于信仰是否虔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理解较为偏颇的缘故,乔治·雷诺德把自己对于信仰错误的理解当成了自己挑衅法律的资本,自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在行为特点方面,乔治·雷诺德也符合宗教信仰型犯罪的一般特征。每一种宗教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仪式和行为,但就信仰本身而言,并不是一个追求特立独行的过程,所以是否行为怪异和对于信仰是否虔诚之间同样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相较于美国最为普遍的基督教来说,不反对一夫多妻显然成为摩门教最与众不同的一个特点。乔治·雷诺德就是想通过这一与众不同之处来表现自己对于信仰的虔诚。

事实上,表现信仰虔诚的方式应该是去做自己所信仰的理念中要求自己去做的事情,而不是去做自己所信仰的理念中不反对的事情,是否一夫多妻对于摩门教的信仰来说并不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虽然法律没有权力干涉一个合法的宗教团体,令其修改自己的教义,但正常人都不会把一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极其不显眼的教义拿来坚决贯彻执行。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应该建立在不违背基本法律的基础上,而乔治·雷诺德的情况显然不在这一范畴之内。他的信仰并没有强迫他娶多个妻子,所以准确来讲,他的教义并没有违反法律,只是不反对一件违反法律的事情。因此,乔治·雷诺德无论是从信仰还是法律的角度,都没有任何理由去向权威挑衅,坚持要做违法的行为。

卓别林驱逐案:联邦调查局的污点

信仰犯罪中有一条叫政治信仰犯罪,这是几乎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种犯罪行为,换言之,只要政治存在,政治信仰犯罪就永远不会停止。客观来讲,政治信仰犯罪与每个历史时期的国际大环境和每个国家内部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的政治信仰犯罪,或许在下一阶段就不再属于犯罪行为;而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也可能因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改变成为犯罪行为。

目前,大多数政治信仰犯罪的主因来自于犯罪者的主观因素。大体上可以将其分成两类:其中一类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知识分子”,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智能水平来构建属于自己的“伪公平”和“伪正义”,试图让自己凌驾于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之上;或者试图让他自己所认为最“公平、正义”的社会体系来代替现有的社会体系,而他们之所以会犯罪,就是因为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忽略了整个社会的真实状况,这类信仰犯罪者的数量较少。另一类则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及腐朽的寄生生活方式而犯罪,严格来说,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政治信仰,只是打着同样的幌子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就如同经常发表反社会制度言论的一些人,一方面他们可能受雇于国家内部真正的信仰犯罪者或者国家外部的敌对势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故意发表类似的言论,希望通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某些特殊的社会团体雇用自己,或者掏出钱来让自己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