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密室讲义(第15/22页)
——1.1.1.5.判断的内容为被害人系在封闭的空间内被杀,而凶手却消失不见。这里包括四点要素:在推测的时间内、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凶手却消失了。
——1.1.1.5.1.在推测的时间内:在密室的形成之中,具有两个同等重要性的物理变量。“空间”作为变量之一,一直为所有人重视,大多数人误以为只有“空间”才是密室的主要物理变量。在此我必须指出,“时间”同样是主要物理变量。明确理解这一点的人不多。由于“时间”在物理学上是一个较难把握的抽象概念,人们一般认为“时间”是较为次要的变量,或者干脆就是只拥有模糊认知度就满足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有欠缺的,“时间”与“空间”是密室中同等重要的两个变量。它们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推测”才是一个次要变量,是针对主要变量做出的。但它不是物理性质的变量,而是一种侦破者立场上的主观行为。
——1.1.1.5.2.“凶杀现场”在此处的定义,是特指侦破者认为的罪犯实施犯罪的第一现场。在实际情况中,第一现场与被害者的死亡现场有时并不相同。因此警方会根据其案情分析的需要,界定出第二现场和第三现场等称谓。从第一到第N的排序,一般是以实施犯罪的现场作为基点来进行延伸的。在这里我们所特指的第一现场,特别限定了是“侦破者认为的”第一现场,体现了侦破者的主观性,强调其非客观性,因为当下的判断是否与事实相符是需要通过调查来证实的。
——1.1.1.5.3.空间上的封闭性:这一点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核心标准。至于何谓封闭,则以我们无法想象正常的人可以自由出入为标准。以常识作为基点做出判定的标准,这一过程体现了“密室杀人”这个概念的主观性,而非客观存在。换句话说,这是我们由于破案的需要而主观做出的判断,至于与事实是不是相符,那是侦破过程需要解决和证实的问题,不是初步判断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1.1.1.5.3.1.锁(与门窗的意义相同)只能从内打开:这是空间构成封闭性的诸多元素中,最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主要元素。在一个封闭空间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它可开合的部分,即门和窗,而门窗的焦点是锁(包括插销等),因此,在密室中锁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1.1.1.5.3.2.外面的人没有钥匙:其实这点与上一点是同一件事,专门分类是因为这件事可以从正反两个角度来看。
——1.1.1.5.4.他杀性:这一点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两个次核心标准之一。如果被害人判定是自杀,那么这个空间是不是密室,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只有判定是他杀,才值得我们去推理。
——1.1.1.5.5.凶手消失了:这一点也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两个次核心标准之一。严格上说,所谓“凶手消失了”,也是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凶手消失了”。有的情况下,我们的主观认定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距,甚至截然相反。
——1.1.2.一个“非”必要条件:侦破者的直觉。
侦破者的直觉:在现实生活中,刑警的直觉是破案不可或缺的工具,它来源于天赋、经验和独特的感知力。我们应该明白,在单纯的理论推理层面上,直觉不是可以数字化的变量,难以确定它的数值,因此我们认为,在纯理论推理行为当中,这是一个非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推理文学是为了读者的阅读感受而服务的,单纯数学题式的推理模式没有意义,因此侦探的直觉在小说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1.1.3.容易错误理解的元素:在密室杀人中,有一个元素始终被大多数读者误解。大家通常认为所谓杀人的结果就是被害者死了。其实,这不是必须的。有两个原因造成这种误解,一是由于读者对侦破者和罪犯倾注了所有的关注而忽略了被害者所造成的,二是由于读者认为如果被害者活着就一定会向侦破者提供最有力的证词,那样的话小说就因此降低推理难度而失去了推理乐趣。第一个原因是注意力盲点问题,大家都懂的。针对第二个原因我提出其他可能性,如果被害者没死但失去了表达能力,或处于思维混乱状态而失去了思维、回忆等能力,同样不能提供有力证词。而类似的可能性不仅仅只有这两种。当然,在实际阅读时这些显得并不重要。但在进行系统研究时我必须指出,在密室杀人中,被害者是可以处于非死亡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