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密室讲义(第14/22页)
由于我们在推理上的发展一直止步于对最浅显常识、普遍认知、共识等领域的文学表现,而对于深层心理的探知为之甚少,因此我们消极地认为,合理的推理诡计貌似已经被挖完了。但只要具有一点点心理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类大脑的潜意识中所蕴藏的信息量要远远大于我们已知的。
可能性蕴藏其中。
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的否定,而应该是亮出智慧之剑,向着未知的新大陆去探索。
对于寻找推理正统形式的突破口,坦白地说,到现在为止我并没有找到,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能够找到,但是,我愿意和大家一起去寻找。
那么,怎么找?往哪个方向去找呢?
这就是本篇密室推理讲义出炉的意义。
任何一个门类的科学在趋于成熟之时,都需要真正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先是理论上的,形而上学的(这一点天城一先生已经做到了一些),再来是实用性的,可操作的,可持续发展的。唯有如此,才能找到它新的发展方向。
因此,我认为只有对推理学科进行系统的研究,才能寻找到未来推理小说新的突破口,创造出新的生命力。
【说明1:本篇的密室讲义只针对推理小说中的密室学科进行研究,并不适用于片段的、单个场面的游戏、诗歌与谜题等其他形式。】
【说明2:各个概念与分类名称之前的编号,代表了它们之间的从属层级关系。最后附件中的基本结构树状图,体现了密室杀人这门学科的体系构架全貌。】
【说明3:为了确保读者阅读其他推理小说的乐趣,尽量避免剧透所带来的损失,本文每项的举例全部使用数字编号来代替,具体的内容将不在文中出现,而出现在附件中。附件仅供推理研究人士阅读,普通读者可略去不看。】
正文
第一部分 密室杀人的定义与基础分类法
1.密室杀人的精确定义:
密室杀人——是站在侦破者的主观立场上,从已经掌握的线索与证据所得出的初步的相对判断。该判断的内容是,在推测时间内被害人系在无法自由出入的封闭空间内被凶手杀害,而凶手却消失不见。
——1.1.定义的解释:
定义包含的五个必要条件和一个“非”必要条件:立场,证据,判断是初步的,判断是相对的,判断的内容为在推测的时间内、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而凶手却消失了,以及侦破者的直觉。
——1.1.1.五个必要条件:立场,证据,判断是初步的,判断的内容为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而凶手却消失了。
——1.1.1.1.立场:
——1.1.1.1.1.主观的立场:在推理文学的密室杀人范畴中,所有的立场都是主观做出的,而不是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去证明主观论点和事实存在是不是相符,有没有偏差,就是产生侦破推理和求证行为的意义。
——1.1.1.1.2.侦破者的立场,包括名侦探、他的助手,其他侦破者,以及案情有关的非犯罪者(包含目击者、带有侦破意愿的旁观者等)。
——1.1.1.1.3.反之,将罪犯伪装成站在侦破者的立场上,属于叙述性诡计之一。在推理文学中,以这种有意误导性的视点为基准视点的叙述方法,不能归类于正统推理范畴,应归类于某种“耍赖皮”或“擦边球”的范围。 【举例:01】
——1.1.1.2.证据:
——1.1.1.2.1.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人证和物证。
——1.1.1.2.1.1.人证:包括目击者证词、与被害者及疑犯有关人物的证词等;物证:包括凶器、痕迹、警方资料库中的书证等。
——1.1.1.2.2.证据的来源范围:包括来自现场的、来自背景调查的、来自资料库的等。
——1.1.1.2.3.证据的作用:所谓证据,就是得出推论论点的论据。没有证据就得出密室杀人论点的行为,如同建造空中楼阁,是没有意义的。
——1.1.1.3.初步的判断:对于密室杀人的判断,必定是初步判断。它不是结论,更不是结案陈词,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破案而做出侦破指导性方针中的一项重要定性依据。
——1.1.1.4.相对的:所有的密室杀人都是处于“相对的”这个大前提之下产生的,绝对的密室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