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5/9页)
对霍布斯来说,内部权威机构建成之后的关键任务就是确保公民的和平。在他的第一本政治著作《论公民》(De Cive)中,他将和平消极地定义为“没有战争”,把战争定义为是一个“用言语和行动清晰地表达出想通过武力来竞争的时代”。[43]除了国家之间的战争,霍布斯又定义了两种形式的冲突:内战,以及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竞争。根据定义,内战只有在建立了公民共同体(civitas)之后才能存在。在此之前,当“人们处在非公民社会时(可称之为自然状态),战争无非是所有人对抗所有人。在这种战争中,每个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44]无组织的个体可能会与盟友(socii)达成协议,那么这种个体之间的冲突可能是一场同盟战争,但肯定不是内战。没有战鼓,没有号角,没有规则,因为没有军队,没有将领,当然也没有正式的武装公民,也没有任何公民社会的元素,无论是明确的还是装饰性的。霍布斯笔下那些著名的个体与个体的战争根本不是内战。
霍布斯认为,内战是在公共权力分裂时产生的。正如他在1645年向他的学生德文郡伯爵三世威廉·卡文迪许(William Cavendish)解释的那样:“经验告诉我们,精神力量与世俗力量之间的分歧开始多于任何其他事物之间的分歧,这就是基督教世界内战产生的原因。”[45]这在当时可能是正确的(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这一点对于创造统一主权动机的论述,特别重要),但其实这只是一个基本现象的偶然结果。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写道:“联邦的主权……一直都存在并被行使,叛乱和内战时期除外;那种情况下,主权被一分为二”——或者说,在一个国家里创造出一个分立并存的双头联邦,这一论述是霍布斯回忆起弗罗鲁斯曾经引用格拉古兄弟的统治而得出的。任何形式的派系斗争,都是造成这种主权分裂最大的原因,尤其是当“他们试图通过武力来获得他们无法用言语或计谋所得到的东西”时,内战就此诞生了。派系实际上就像一个“国中国”(civitas in civitate)。如果一位君主在他的国家里容忍派系的存在,无异于是“允许敌人进入家门”。[46]最终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一场公民互相为敌的战争,用罗马的术语来说,真正的内战。
1647年,霍布斯出版了《论公民》的第二版,也是传播更广泛的版本,当时的英格兰已经长期陷入他所说的“国家灾难中”。[47]这个危机的关键时刻正好也是查理一世在1649年1月被检察官定罪的时刻。[48]他的首要罪名是叛国罪。然而,最近一位历史学家指出,查理一世和议会同时声称代表主权政府,此时,“什么是叛国,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惩罚,完全是一个由党派判断的问题”。[49]的确,要让一位合法的君主接受审判,就必须重新界定主权,进而界定叛国的对象是指背叛议会而不是背叛皇权。[50]只有扭转视角,才有可能证明国王是在发动反人民的战争。根据定义,这场战争是内战,因为战争是发生在联邦内部且针对本国公民。
1649年1月6日,议会通过了“建立高等法院审判国王的法案”。查理一世被指控主要犯有两个“重大叛国罪”,首先是“通过邪恶的设计,试图完全颠覆这个国家自古以来的根本法律和自由,并……试图引入一个专制暴虐的政府”;其次,“除了使用邪恶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这个设计,他还诉诸火与剑,在国土上发动了一场残酷的战争来对抗议会和国家,将国家拖入泥潭,公共财政被耗尽,贸易中断,成千上万的人被残杀,还有无数其他的罪行”。[51]专制政府是目的,“残酷战争”是手段。但是,这种罪行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以至于要接受审判甚至被处决呢?
在1649年1月之前,王权不可能对自己的臣民宣战;它可以对叛乱分子进行防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对自己的人民发动战争是不可思议的。乃至于在王权宣布自己代表主权之前,下议院不得不修改叛国法。1649年1月4日,残缺议会(Rump Parliament)宣布自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不过早在1月1日议会就已经宣称:“按照国家的基本法律,当下英国国王犯了叛国罪,他是在向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宣战。”[52]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自14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彼时的罪行清单中还包括对国王宣战。这个叛国的定义起源于罗马,最初见于罗马法律的文摘中,对这个定义的阐述是,在没有皇帝的命令的情况下发动战争。[53]因此,根据定义,哪个机构拥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力即意味着拥有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