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黄册攻防战(第7/14页)
可实际黄册里的“新收”这一项,只有洪武二十四年记录了“新收”两人,永乐元年“新收”为零。
数字对不上。
不用问,肯定当地有瞒报情节。于是这位监生提笔,把这一条写在另外的驳语册子上,注明理由和数据来源。户部拿到驳语,一路下发到休宁县,要求查实第五图王叙家在洪武二十四年的勾当。结果,王叙和洪武二十四年那个现年甲首,都因此而面临惩罚。
四柱之法的作用就体现在这里了。你作弊作得了一时,却很难每次都作弊。四柱之间,数字增减彼此关联,前一期黄册与后一期黄册,数字增减亦有关联,只要有一次数字对不齐,就会被驳查发现。就算你手眼通天,能把县里的青册都涂改了也没用,因为上面还有州里和府里的青册备份。你就算真能把这一串青册都改了,后湖还存有最权威的黄册。
你要是能把后湖黄册也改了……这么神通广大,你干脆直接造反好不好?
这是一个最简单,也最容易被查出的案例。比这隐蔽巧妙的舞弊手段,还多得很呢。
正德年间有一位江西巡按御史唐龙,曾详细描述过地方上的作弊手法:“江西有等巨室,平时置买田产,遇造册时,贿行里书,有飞洒见在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内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户限者,名为畸零带管;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名为包纳者;有全过割者,不归本户,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名为悬挂掏回者;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脚(角)色,捏作寄庄者。”
为了便于理解,咱们接着拿王叙家举个例子吧。
假设他们家在正德年突然发财了,一口气买了两百亩地,成了大地主。王叙不是官身,又没考中举人,没法减免税赋。等到要攒造黄册了,王家赶紧找到甲首、里长,请他们设法遮掩。
等到县衙把清册供单送下来,里长开始一一填写诸家情况。他故意把王家的两百亩地,分出去五十亩,分别写在五十户贫困人家名下。
这五十户穷人不识字,平日里都是甲首、里长代填,就算拿清册供单给他们检查,也是睁眼瞎。只有到了交税时,这些穷人会奇怪,怎么交得比往年多一点?里长瞪着眼睛说上头官差要求的,我有什么办法?反正平均每户只多交一亩,不算太要命,没人敢深究。于是,这五十户人家就稀里糊涂地替王家扛了五十亩的税赋。
这种把自家田地偷偷分在诸人名下的行为,叫活洒,又叫飞洒、洒派等等。
可王家觉得还是不满足,希望能进一步减免。里长说了,也没问题。
本管里一年前发生过一次疫病,结果张三、李四、赵五三家死光光了。按照规矩,里长要把这三户人家列入“开除”,意思是这三户已经绝了,其名下田地荒废,自然也没法交税。里长把王家的三十亩地,偷偷挪到这三户人家名下,自然也省下赋税之苦——此谓“死寄”。
那三家旁边是朱六一家,也感染了疫病,家里死得只剩下一个老头。甲首充满同情地把这一户划为畸零带管,从此不在一百一十户正管之列。里长看准时机,把王家的一个小儿子,列在这老头的户下,打着分家的旗号带过去十亩地——此谓“花分子户”。
可王叙仍旧觉得不满足,他说能不能再减免?里长说这就不是我能做主的了,得往上找人。然后里长带着他,找到县衙户房负责黄册和鱼鳞图册的主事,看有什么办法没有。
主事收了贿赂,一拍脑袋,有主意了。
明代土地交易,如果是两人私下买卖,签的地契叫白契。这个交易上报给衙门,由官府验证后盖印,才算具备法律效力,叫红契。
主事告诉王叙,你不是从杨七那儿买了五亩地吗?你们俩先签个白契,别着急上衙门办手续,先留在他名下。这样衙门里没记录,黄册和鱼鳞图册自然也不必改了——此谓“全不过割”。
王叙还从郑八那儿买了十亩地,刚给其中的一半地办了红契。主事说另外一半先别办了,你跟郑八说一声,让他还接着耕种,定期给你交租子就成——此谓“包纳”。
王叙说:“我还有几十亩地,没买卖过,这咋办?”主事说这也好办,你假装把一部分田地卖给刘九,或者从高十那儿买田的时候收田不收粮,补个假手续,把零头一抹,叫“有总无撒”——这个“撒”,是撒数,在明代财政术语里是小数的意思——这种手段,叫“悬挂掏回”,也叫“虚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