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努力学习明治维新:袁世凯最终将大清引向立宪改革(第7/8页)

看来,了解君主立宪必须首先了解宪政,它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对任何权力进行限制。宪政是从“恶”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是对人价值的一种否定,是对人的不信任,因此也是对民主、自由和共和的不信任,但这种“不信任”绝不是有你无我的排除,而是在高度兼容和互为支撑之后的保障和规范。正是因为绝对的民主、绝对的自由无法出现,单纯的共和也会有各种问题,宪政这才在实践中应运而生,宪政限定了哪些权利可以让渡,哪些不可以,哪些是共守的民主,哪些是个人的自由。因此宪政限制的不是民主、自由、共和本身,只是因为没有这种限制,民主、自由、共和本身将变得更加脆弱而不是更加强大,就无法很好地“落地”。既然大家都不想乱,不如一早就做出规范,比如只要加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条,那么前面所说的通过投票来“砍头分金子”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宪政之前,统治阶级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往往只是如何维持政权的稳定,与其说是在治理国家,不如说是把治理的对象当作一个比赛对手来对付。宪政从根本上规避这一点,从而能在根本上实现包括统治者自己在内的所有人对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持久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以必要的最小代价避免陷入革命的恶性循环,这是宪政的实用功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宪政的精髓并不是它的实用功能,不是冰冷的制度,而是制度背后坚不可摧的“价值观”,才决定了制度的鲜活有力和不拘泥僵化,它无法预料个人会变得有多好,但能限制个人会变得有多坏。

相信大家也已经发现了,从本质上来说,民主、自由、共和都不是专制、特权的天然对立面,只有在它们兼容了宪政之后才是天然对立面。因此,宪政很快成为了当时的一股世界潮流,在君主制国家实施的宪政就叫君主立宪制(英、德),在共和制国家实施的宪政就叫共和立宪制(法、美)。而和民主、自由、共和一样,宪政同样来自于实践,并不是凭空“设计”出来的,正是因为它的价值观不可违背,因此需要有一套十分复杂的制度来保障实施,在当时的西方国家,他们这套制度的内涵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三权分立。

现在,我们继续拿那1000个人举例。某一天这伙人终于发现一件事情:为了给大家营造一种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公共生活,每个人都必须先把自己的某些权力赋予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叫作“政府”,大家对政府的定义是:政府是必要之恶。

这句话的首要含义是:政府是必要的。政府有它自身存在的价值和运作规律,无论你是否“欢迎和喜欢”它,作为个人都无法替代它,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暴民乱政。其次,政府不是“恶”,是“必要之恶”,公民有义务把自己的某部分权力赋予政府,因此当你已经把你的权力赋予了政府,代表你已经尽了你的义务,你就不需要再做什么了,就应该享受到政府对你该尽的义务,也就是享受你的权利,甚至不需要天然地热爱政府(热爱的是国家)。这就是说,人们会天然地热爱祖国,但其实不一定天然地热爱政府,政府因为掌控权力,往往会令人“疑虑和警惕”,但当政府尽到它该尽的义务时,必然会获得热爱和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权力该赋予政府?如何保障政府只在被赋予的权力里运作但又能充分尽到义务?很显然,这需要有“法”,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了便于运作,这1000个人里会选出一定数额的人来立法——西方人称作议员,议员不得在政府中任职成为官员,同样,官员如果想成为议员,也只有先辞去公职。议员的独立性显示了这1000个人里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已经经过充分的博弈和角力,最后才凝结成一种“全民意志”。

在西方国家,议员就组成了议会(或称国会),是对这1000人(他们的选民)负责的,代表所有人行使立法权;政府依照这些法律来办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也就是行政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使行政权;在这种设计中,由于政府是向议会负责的,议会是向选民负责的,人们通过对议会的控制已经完成了对政府的权力赋予和限制,另外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机构对违反法律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包括政府)进行居中裁定和审判处理,平等地对待有关各方——行使司法权。这三个方面不仅在组织上相互独立,在人员上也相互排斥(成为议员、官员或者法官,只能选其一),与此同时,在西方人看来,它们的出发点不是如何构建三种组织、达到三种目的(不是为了分权而分权),而是把这三种目的整合成一种良性而稳定的政治制度——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