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北方政权对察举制的采用(第8/8页)
查《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记其天保五年秀才对策之时,所问之策有“升中纪号”、“求才审官”、“释道两教”、“刑罚宽猛”、“祸福报应”等题,正为五问。又《北齐书·儒林传序》记北齐孝廉之举:
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是孝廉试经十条。
《魏书·肃宗孝明帝纪》熙平元年二月:
初听秀才对策,第居中上已上,叙之。
此事《魏书·阳固传》记作:
肃宗即位,除尚书考功郎,奏诸秀孝中第者听叙,自固始。
《肃宗纪》记作“第居中上已上叙之”,而《阳固传》记作“中第者听叙”,二说有异。查《北齐书·马敬德传》,他固辞孝廉之举而应秀才入京之后:
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按马敬德本不愿举孝廉,他转而又依孝廉试经十条,是因为试秀才仅得中第,而中第并没有授官资格。由此可知,秀才考第大约有上,中上、中、下数等。那么,“第居中上已上叙之”,是可取的。在孝明帝熙平元年之前,大约上第方能叙官。又《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记唐制:“初秀才科等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是直至唐代,仍是“第居中上已上叙之”。《魏书·阳固传》所载有误,当从《肃宗纪》。
北朝察举仍有员额之限。《北齐书·文苑樊逊传》:
梁州刺史刘杀鬼以逊兼录事参军,仍举秀才。尚书按旧令,下州三载一举秀才,为(武定)五年已贡开封人郑祖献,计至此年未合,兼别驾王聪抗议,右丞阳斐不能却。尚书令高隆之曰:“虽逊才学优异,待明年仕非远。”逊竟还本州。
知其法尚严。又《周书·宣帝纪》记周制秀孝“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其法应承自魏齐。
【注释】
(1)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行政制度史》下卷,第八章,“州郡察举”。
(2)按,裴思齐、裴侠,《周书·裴侠传》记为“河东解人”,非闻喜人;但又言“侠又撰九世伯祖贞侯潜传,以为裴氏清公,自此始也”。“贞侯潜”即曹魏尚书令裴潜。《三国志·魏书·裴潜传》:“字文行,河东闻喜人也……正始五年薨,追赠太常,谥曰贞侯”,是裴思齐、裴侠之族原亦闻喜人,或后迁解也。在此与闻喜裴氏列于一处,不另出。
(3)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行政制度史》,卷中之下《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七章“州郡察举与地方学官”。
(4)参见[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482页。
(5)按当作“计会日”。
(6)《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和岁贡》,载《东方杂志》四十卷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