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北方政权对察举制的采用(第7/8页)

《隋志》称“中书策秀才”,据前引《魏书·邢峦传》,有诏令邢峦策秀才之时,他正为中书侍郎。又同书《孙惠蔚传》:

太和初,郡举孝廉,对策于中书省。时中书监高闾宿闻惠蔚,称其英辨,因相谈,荐为中书博士。

是北魏时秀孝策试最初均由中书省策试,而且有时就对策于中书省。“集书策孝廉”,大约为此后又行之法。又《北史·文苑樊逊传》:

天保元年,本州复召举秀才。二年春,会朝堂对策,策罢,中书郎张子融奏入……梁州重举逊为秀才。五年正月,制诏问焉。尚书擢第,以逊为当时第一。

又见秀才虽由中书郎策试,擢第却是尚书省之事。《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后魏考功郎掌考第、孝秀。北齐考功郎中亦掌考第及孝秀贡士。”又《隋书·百官志》记北齐吏部:“考功,掌考第及秀孝贡士等事。”北齐中书省策秀才,集书省策孝廉,但他们大约只负责现场组织及策文拟制;等第评定及叙录授官,为尚书省之事。

《隋书·礼仪志》记“秀孝各以班草对。其有脱误、书滥、孟浪者,起立席后,饮墨水,脱容刀”。“班草”原指铺草于地而坐。《后汉书·陈留老父传》:“道逢友人,共班草而言”;《艺文类聚》卷四一谢灵运诗云“行行即长道,道长息班草”。在这里指后文“起立席后”之“席”,谓秀孝于席上对策作文也。

“饮墨水”之惩罚方式,颇觉奇特。(《隋志》叙计吏策试,作“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苏轼因有诗云:“麻衣如再著,墨水真可饮。”曾资生说:“罚饮墨水之例,实为近于恶作剧的一种惩创。”(6)隐然有北齐为少数民族政权,故行事立制多不近人情之意。查《太平御览》卷五三四引魏文帝黄初五年蒋济奏“太学规条”:

学者不恭肃、慢师、酗酒、好讼,罚饮水三升。

是曹魏太学之中,原有以饮为罚之制。但所饮者尚非“墨水”。古饮器有升有斗,斗大升小,如饮白水三升,颇有止渴之效,那么这只能视为“象刑”了。又《初学记》卷二十梁到溉等《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伏挺有句云:

乙奏饮余列,甲科光往载。

深奇无绝踪,孙董有遗慨。

“孙董”指公孙弘、董仲舒。首句言“乙奏饮余列”,“乙奏”指策试擢第奏为乙科,如《北史·杜正藏传》记其对策后,“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可资为证;而“余列”,大约就是“起立席后”;“饮”,应当就是指饮水之罚。此句谓试在乙科者退居余列而就饮水之罚也。是南朝策试亦有以饮为罚之法。

学士文人以饮为罚,乃是中国古代一种源远流长的风习。如西晋石崇宴客于金谷园,赋诗不成者罚酒三觞。李白《春夜宴桃李园序》:“不有佳作,何伸雅怀,如诗不成,罚依金谷酒数。”这种习俗追溯得相当久远。周代大学、乡学之大射礼、乡射礼,学士射之不胜者有饮酒之罚。《仪礼·乡射礼》:“不胜者进北面坐,取豐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郑玄释“卒觯”为“受罚爵”。《大射礼》所载亦同。《诗·小雅·宾之初筵》:“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毛传以之为燕射。又《礼记·射义》:“《诗》云,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祈,求也,求中以辞爵也。”郑注:“言射的必欲中者,以求不欲饮汝爵也。”按古制“射”为学士必修之“六艺”之一,同时君主又以“射”取士。《射义》:“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不难推测,周代学校射礼上的饮酒之罚,即是北齐秀孝计吏策试“饮墨水”之罚的渊源。然周之饮酒,一变为曹魏之“饮水”,二变为北齐之“饮墨水”,不免给人“每况愈下”之感。

北朝秀孝策试,大抵是秀才对五策,一同于西晋始建之法;孝廉则试经十条。《魏书·文苑邢臧传》:

神龟中举秀才,问策五条,考上第,为太学博士。

又《隋书·李德林传》:

举秀才入邺,于时天保八年也……时(杨)遵彦铨衡,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德林射策五条,考皆为上,授殿中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