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5/8页)
至于史书之试,有极具体的考试内容,既然是“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是有殿最之别,取最而黜殿。尚书郎笺奏之试,“每一郎阙则试五人”,是录取与黜落之比例为一比四。
这样看来,汉代考试取官诸途之中,除对策之外皆有黜落之法;至于等第区别,则是共同采用的。阳嘉孝廉察举新制,亦有黜落。《后汉书·左雄传》记阳嘉二年施行察举新制,“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东汉和帝以后,孝廉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一人,年举孝廉约228人。(6)而这次察举仅仅录取30余人,则黜落人数之多,可想而知。《左雄传》又曰:“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至少阳嘉至永熹这十余年中,孝廉考试黜落之法是严格执行了的。
四、黄琼“四科”
阳嘉新制实行不久,就发生了一些变化。《后汉书·黄琼传》:
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琼复上言:“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顺帝汉安二年,据阳嘉初年约十二三年。自此孝廉一科遂明确采用“四科”之原则了。这并不改变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的实质。但问题是,“孝悌”与“能从政者”二科是否也须经过经术笺奏之试,尚不得而知。但据黄琼“覆试之作,不宜改革”之语,那么考试之法应是保留下来了。《后汉书·循吏孟尝传》:
尝后策孝廉,举茂才,拜徐令。
举孝廉而称“策”,显然是经过策试的。其事约质、桓之间。又《后汉书·文苑高彪传》:
后郡举孝廉,试经第一。除郎中,校书东观。
事在灵帝之时。又《全后汉文》卷七十载蔡邕答诏问语:
宰府孝廉,士之高选,不可求以虚名,但当察其真伪,以加黜陟。近者每以辟召不慎,切责三公;孝廉杂揉,试之以文……
查《后汉书·蔡邕传》,无“孝廉杂揉,试之以文”八字,而此八字恰可证明其时孝廉须经考试。“试之以文”之“文”,应兼经术文法而言。又《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
朱仓,字云卿,什邡人也……为郡功曹,每察孝廉,羞碌碌诣公府试,不就。
其时间不明,但应在阳嘉以后。又《三国志·魏书·华歆传》:
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
时在曹魏黄初之中,其议因华歆反对而罢。可知至此孝廉仍在试经。且从“三府议”以德行举则不当试经之论推测,似乎“孝悌”一科也是要试经的。至于“能从政者”一科,虽无直接材料,估计也要“试之以文”。总之,从左雄二科到黄琼“四科”,大致没有改变已经建立的考试制度。
五、“以文取人”
阳嘉新制的产生,标志着蕴含于察举制度之内的、与“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并存的另一种因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这就是通过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测验,来决定官员录用资格。对这一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以文取人”。
考试取人的思想,很久就已有其萌芽。《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孔颖达正义曰:“论,谓考其德行道艺;辨,谓考问得其定也。”知“论辨”已隐含考试之意。
“以文取人”之“文”,所指的就是某种专门知识。这种知识是通过系统的教育训练而获得的。阳嘉新制考试经术笺奏,面向儒生文吏。而“文”首先可指“文学”、“文艺”。《论语·先进》:“文学,子游、子夏”,指文献典籍。(用杨伯峻说)又《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有隐于文艺者”,指写作知识。同时“文”又可以指“文法”,如文吏之“文”。《论衡·谢短》:“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文”为律令故事簿书笺奏之类。前引蔡邕“孝廉杂揉,试之以文”语,即以阳嘉新制为“试文”之制。又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