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3/8页)
但是阳嘉新制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在其之前,汉代选官中考试之法的运用,就已经有一定规模了。兹略述如下:
第一,经术射策之考试。此法于西汉武帝时始行于太学之中。《汉书·儒林传》:博士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对“射策”的解释有二。一为《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二为《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如依颜说,似乎考试前策题已依难度大小而有甲乙之别了,由参试者选取;如依《前书音义》,则是试后方依答辞之优劣而有甲乙等第之分。师古似误,当从《前书音义》。又明经特举及太常选任博士,也常常要射策。(3)
第二,对策陈政之考试。贤良、方正、文学等科,举后要经过对策。《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对策兼有考察才艺和征询政见的双重目的,不是单纯的考试,故策题及对答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不确定性较大。
第三,史书之考试。这主要应用于令史之选试。据《汉书·艺文志》: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又《说文解字》“后叙”引《尉律》:
学僮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
按《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秦有“学室”,“史子”学习其中,是一种培养文吏的学校。汉之“学僮”,或与“史子”相近。学僮来自各郡,由太史主考,优者录用为尚书令史、御史令史。《太平御览》卷二一三引《汉官仪》:“能通《仓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兰台令史即御史令史,《仓颉》、《史篇》即考试内容。《论衡·程材》记欲为吏者“同趋学史书”,书写乃文吏之基本技能,故以考试检验之。
第四,尚书郎的笺奏之试。据《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
尚书郎初从三署郎选,诣尚书台试。每一郎缺则试五人,先试笺奏。
这一制度约始于东汉光武帝之时。《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
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以孝廉丁邯补焉。
“改用孝廉为郎”,意谓从三署孝廉郎中选试尚书郎。令史在录用时已经史书之考试,加之令史之资历,补尚书郎时就不须再次考试了;而三署孝廉郎,则有必要经笺奏之试考察其行政才能。《后汉书·胡广传》:
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
此即三署孝廉郎试尚书郎之实例。(4)又《后汉书·李固传》:
又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固乃与廷尉吴雄上疏,以为……选举署置,可归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复特拜,切责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称善。
事在顺帝之时。可见东汉经制,令史及尚书郎原不应特拜,而皆须“选试”。令史在西汉由太史主试,东汉则改任三公;尚书郎则由光禄勋选三署孝廉郎诣台就试。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职官志》:
每一郎缺,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以补之。
所谓“结文案”与“试笺奏”自为一事。《晋书·孔坦传》:
迁尚书郎。时台郎初到,普加策试。帝手策问曰:“吴兴徐馥为贼,杀郡将,郡今应举孝廉不?”坦对曰:“四罪不相及,殛鲧而兴禹。徐馥为逆,何妨一郡之贤!”又问:“奸臣贼子弑君,污官潴宅,莫大之恶也。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逐鲁昭公,岂可以废仲尼也!”竟不能屈。
此即尚书郎“结文案”之试。事在东晋元帝初年。三吴士族孔坦敢于引证经义,驳正郡有逆贼则废察举之旧制,维护本土权益;而汉代的“结文案”,则应是谨守律令故事的。前述阳嘉新制“文吏课笺奏”又称“结奏案”,这与尚书郎“试笺奏”又称“结文案”,正相一致。又唐代吏部铨选,以身、言、书、判择人;而试判之法,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是“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这与汉代的“课笺奏”,性质略无大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