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第7/8页)
3)已服满刑期,但是想自愿留在该地区生活的囚犯,可以进入该区居住。
4.对正在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劳动改造营隔离服刑的人员,按照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现行的劳动改造营法来处理其劳动报酬、生活费、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条例等方面的事情。
5.其他所有被判处失去自由,但是不符合本决议第1至4条规定的人员,由加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管理,加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要重新研究其辖区失去自由地分布问题,以便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其分布的合理性:1)关押被判3年以下刑期人员的失去自由地;2)处于被侦查阶段的人员失去自由地;3)囚犯押解站。
6.建议联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今后要充分利用被关押在为了减少现存失去自由地、仅仅保留其对处于被侦查阶段人员隔离或者囚犯押解站功能而专门组建的农业或工业教养院、失去自由在1年到3年以下人员进行劳动。
7.本决议要立即实施。
8.委托由杨松主席、克拉西科夫、克雷连柯、卡塔尼杨、托尔玛切夫、鲍拉依科、费尔德曼组成的委员会来制定本决议所废止的纲要和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并在两个月之内提交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批准。
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鲁德祖塔克
苏联人民委员会、劳动与国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加德卜诺夫
苏联人民委员会秘书米罗什尼科夫[42]
“决议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转交给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手中的所有囚犯都是失去自由3年或者更长时间者,而在共和国的内务人民委员部系统的关押地关押的只剩下被判处3年以下,或者因为没有生活费被判处在卫兵的看管下强制工作的人”。[43]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施工周期长、条件艰苦、远离中心城市的偏远地区对囚犯的劳动加以使用。
“在决议批准前的组织阶段,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已经有了几个隶属于自己的劳动改造合成营,其在押人员有23000人左右。实施计划任务要求集中大量的资源,首先是劳动力资源来建设大型工业和交通设施。他们应当成为新区移民的支点。拟打算待在押人员刑满或提前释放之后,流放人员在恢复公民权利之后,以‘自由’的身份留在新区。于是便采取了(对在押人员进行)强制移民的方针。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强制劳动机构的形成和劳动资源动员分配制度的确立”。[44]
“在这一时期,最高领导集体也在不断地批准希望使用囚犯劳动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国家北部地区的决议。虽然有一部分决议内容没有得到实施,但是从中却反映出苏联领导人的思想倾向。例如,1929年11月29日,通过了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关于在萨哈林岛使用囚犯劳动的决议;1930年5月5日,通过了关于为建设奥涅加—白海运河进行地质勘探的决议;1931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使用囚犯开采镭的决议;1932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在远东地区修建铁路的决议;1932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开发诺里尔斯克(在这个地区发现白金和稀有金属产地)的决议”[45]等。
“从1929年起,由于粮食短缺,于是开始对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渐渐地票(券、证、购货本)扩大到了粮食、面包、油、肉、糖、米等方面。由于对私人经济成分的打击,关闭私有商店和小铺,非粮食品的公开销售也开始减少。国家明显保证不了对居民的供给。另外,工资收入的巨大差别也常常意味着在黑市上购买商品时要花高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服工作人员去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排队过长,对企业劳动纪律产生了负面影响,旷工和迟到现象不断增加。酗酒、躲避工作、毁坏车床和设备、生产受伤事故,这些本来就对工人们来说是很常见的事情,如今变得频繁发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开展了加强纪律的斗争。劳动法典的修改为企业提供了不是旷工6天,而是旷工3天就可以开除工人的权利。然后又赋予行政部门有权不经过冲突评议委员会批准,独立地对违反考勤处罚规定者实行各种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行政部门对纪律状况和生产制度状况的责任得到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