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3/22页)
帝国的主要问题是田赋与军屯。在15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朝廷在这种压力下,仅仅降低一些款项开支,根本不足以弥补税收缺失。为了使宝钞有出路,就人为地对城市地区的人口课以重税。因为只有在城市中,国家能有足够的、有效的控制力量。然而,在一个农业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流通的基础过于狭窄。而且又是一种封闭性流通。每年2亿贯的杂课钞,其价值不超过500000两白银。同时,通行费与门摊税过于沉重,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因此,这一政策的失败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1435年,宣德皇帝去世,幼帝登基。广西梧州知府奏请在民间贸易中铜钱合法化(当时禁止使用铜钱的法律虽已成为具文,但仍然保留)。这一奏请得到批准,因而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再把禁止铜钱流通的法律看成有效的借口〔171〕。第二年,朝廷开始以银征收田赋(见第二章第一节“金花银”),宝钞的法定货币命运已定。它的进一步贬值是可以预料的。
1436年,根据报告,钞1000贯可兑换银1两〔172〕。但是,到15世纪40年代,明廷又一次制定法律禁止使用铜钱,这也是最后的一次努力,使宝钞的价值有所上升,钞不足500贯可兑换1两白银〔173〕。这一步骤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宝钞的最大面额是1贯,尽管与白银不可相比,但是贬值的宝钞可以取代铜钱作为小额零钱。1448年,一条禁用铜钱的法律被宣布生效,朝廷令京师的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174〕。但是考虑到宝钞原来的发行历史,官方发行的宝钞难以重获信任,小规模的交易很难管理。第二年,明朝的军队在土木堡遭到重创,年轻的皇帝被瓦剌首领也先俘获,紧接着出现的紧急状态,使得这条强制性法律根本得不到重视。此后,也就再没有进行任何的努力以便使政府发行的宝钞获得普遍接受。
然而,宝钞却从来也没有被完全放弃。即使它已经不再流通使用了,但它还是作为一个财政单位而存在下来。洪武朝的一些以宝钞估定的税收额度在16世纪按每贯0.003两白银的兑价进行折算,宝钞贬值甚多。同时,在15世纪早期为了扩大宝钞的使用而新增的税收收入也没有进行全面的重新整理。从原则上来讲,这些项目的一部分还应该用宝钞来支付。1466年,已经有人报告说宝钞“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但到16世纪80年代,在京师的文职官员还被要求购买宝钞以便完成他的税收解纳义务〔175〕。
宝钞本身没有商业价值,除非一些商贩在其商业活动中购买它,然后再转售给那些纳税人,这些纳税人纳税时必须交纳一部分宝钞。从1488年开始,政府大体上公认每钞1贯折银0.003两〔176〕。但是仍以宝钞核定税额。事实上,以宝钞计算的税额很少〔177〕。1527年,官方计量宝钞不再用“贯”,而以“块”计,其被赋予的价值依地区不同而不同〔178〕。
一直到15世纪中期,明廷还用宝钞来折支部分官俸,有时也以此折支军饷。从那以后,这些习惯大都停止,宝钞变成了一种礼仪性货币,它分发给官员作为有名无实的旅行路费,有时候有功的大臣与总督也会得到一包宝钞,一次绝不超过1000贯,这被看作是君主给予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荣誉。在各种庆祝场合,皇帝以宝钞作为奖励赏赐给他的朝臣〔179〕。1618年,政府还向辽东的一些军士支发宝钞〔180〕。最后一次以赏赐的形式发放宝钞似乎是在1620年天启皇帝即位之时。当时已是宝钞停止广泛使用之后的一个半世纪了〔181〕。
铜钱
有明一代,铜钱充当的行政职能被认为要超过其公共服务职能。铸币厂没有成本预算,劳动力有工食,但没有薪水。通常情况下,其原材料要么由工匠提供,要么按照政府定价由指定商人来采购。完成这些供应也是他们的义务。15世纪中期以后,绝大多数劳动力都是以银雇役,而不是亲身服役。实际生产的工人多为受雇应役。然而,许多早期做法却还保留下来,例如工人和供应者要对铸币厂的运作负有财政责任。一些铸币厂的工头通常被称作“炉头”,他们负责供应必要的木炭。一个17世纪的手册显示出熔化金属要很好地把握火候,过了火候会多耗费原料,而这些多耗费的原料要由供应者来弥补。同时,火候不够,则硬币的出产量要比要求的少,炉头也要对此负有财政责任〔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