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肆 第十章 约和马关(第5/7页)
陆奥宗光连忙表示我们已经考虑到这点了,所以这次来不是请您去正式谈判,而是罗列了一些过渡期的休战条款,让您过目一下,如果可行,那就在您养伤期间先按条款上的办,等正式开始谈了,再换成新的说法。
“那就让李经方去吧。”李鸿章说道,“让他把条款拿到这里来给老夫过目吧。”
陆奥宗光没有反对。
其实那所谓的过渡条款,早在27日半夜里就拟完了,所以李经方当天就带给了李鸿章,总共有六条:
一、日本政府承诺,日清两国之间除正在交战的澎湖海域外,其余一律停止作战;
二、同时,在休战期间,两国政府各自停止一切增兵增援的事宜,但允许并非作战目的的撤军行为;
三、日清两国军队各自划出边界线和缓冲地带,既定后,不得踏入进出;
四、海面上则仍属交战状态,日清任何一方若是发现对方有运输兵员或是战需品的情况,则予以捕获;
五、本条约一经双方签字调印,则立即生效,即可休战;
六、本条约有效期至明治二十八年(1895)四月十六日,在此期间若双方没有谈出新结果,则从条约到期日开始继续进入交战状态;
虽说明面上说的仍是休战,但条件比起之前的要宽容了许多,几乎称得上是无条件休战了,而且谁都明白,这仗其实是不可能再打起来了,大清打不过,日本则是没脸继续打下去,他要真敢不要脸,那西洋列强也不会答应。
插一句,条约里所谓正在交战的澎湖海域指的是当年3月下旬,日本组建了南方舰队入侵台湾以及澎湖列岛一事,虽说当地清军的战斗力很弱,但日方的进展却并不顺利,主要是日军水土不服,一登陆就爆发了霍乱,总计6000人的部队里将近三分之一被感染,死亡者上千,所以一时间进退不能,一直处于“作战”状态。
对于上述六条,李鸿章除了稍微修改了几个通假字错别字外,没有表示其他任何异议。
双方再度回到谈判桌前是当年的4月。
和之前一样,日本同样早早准备好了条约细则,直接递给了李鸿章。
这次是和平条约,大致内容如下:
总则:大日本帝国皇帝陛下和大清帝国皇帝陛下为了两国能够重新恢复和平幸福,故特此委派全权大臣,签订和平条约。
这是官话,俗称废话。
接下来就是正文了。
第一条、清国承认朝鲜为完全与自己对等的独立国,废除朝鲜对自己的一切朝贡、进献等行为;
第二条、清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给日本;
第三条、割让包括上述地点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城池、兵工制造所等一切所有物,一年内交割完毕;
第四条、清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三亿两,分五次支付,第一次为一亿两,其余四次每次五千万两,此外,第一次的支付时间为本条约签订后的六个月内,下一次和上一次之间的支付间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条、被割让地的在住居民如果不愿意加入日本籍,可以在两年内携身家财产迁徙至清国地内;
第六条、清国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并向其开放以下七个城市为通商口岸:北京,湖北省荆州府沙市,湖南省长沙府湘潭县,四川省重庆府,广西省梧州府,江苏省苏州府以及浙江省杭州府;
第七条、日本军队在三个月内全部撤出清国境内;
第八条、为了保证清国确实能按时支付赔偿金,日军将暂时占领威海卫,直至赔偿金全部到手;
第九条、清国须归还所俘的日本军人,不得虐待杀害,同时要对日本政府做出承诺,不得对在战争时期给日军带路或是予以其他帮助的清国国民加以迫害和惩罚;
第十条、条约签订之日即为停战之日;
第十一条、条约在大日本帝国皇帝以及大清帝国皇帝批准之后,在清国山东省芝罘(今烟台市)交换,交换日期为明治二十八年(1895)五月八日。
不得不说这些条款其实很过分,李鸿章也明白,但他更明白的是自己没有翻盘的能力,北洋水师沉了,陆军垮了,单凭一个年迈的老头在谈判桌上往死了争,也争不回多少来。
不过,讨价还价这一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还是不能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