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禄秩的伸展与“吏”群体之上升(第7/10页)

战国时秦律规定:“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46),可知当时的“六百石”秩级,就是认定“大夫”的标准之一。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标准。即以“六百石”来定“大夫”。“大夫”之上为“卿”。劳榦先生认为:“秦之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而九卿则为中二千石”;“是在西汉时,凡‘中二千石’皆卿也。”(47)我很赞成劳先生的意见。有人反对“凡中二千石皆卿”之说,但其说不足据(48)。西汉“三公”、“九卿”中的“三”、“九”只是泛称。御史大夫位“上卿”,但也列于“三公”;“九卿”也不限于“九”,而指二千石,后来是中二千石的中央官(49)。

周爵留下的公、卿、大夫、士概念,在汉代仍被使用着。但汉廷不是以公、卿、大夫、士的概念为架构,来确定官职等级的。“六百石”就是“大夫”的尺度,“中二千石”则是“卿”的尺度,是秩级左右了“大夫”、“卿”的认定,而不是相反。从品位结构角度看,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变动。它意味着周朝的公卿大夫士这种品位性官阶,被新兴的禄秩官阶全面取代了;在其之间,新兴吏职的崛起,是决定性的变迁动力。

上文对诸卿与丞相的考察显示,它们都是新兴吏职,早先的地位并不很高。战国官职体系开始发生整体性更新,涌现出了大量新兴吏职。统治者随时根据政治行政需要,依其权责大小、统属关系为其定俸禄、定秩级。权责轻、统属于他官者,其俸额就较小,其秩级就定得较低;其权责重、统辖他官者,其俸额就较厚,其秩级就定得较高。由此,官职就自然呈现出几个大的层次,中级官吏如诸署令、诸县令,其秩级如五百石、六百石、八百石、千石;高级长官秩级定为二千石,后来是中二千石。然后,再用传统的公、卿、大夫、士概念,去指称那几个层次。二千石、后来是中二千石的中央官为“卿”,低一层次千石、六百石的诸署令则称“大夫”。公、卿、大夫、士在周是贵族品位概念,在秦汉却不是。此“卿”已非彼“卿”,此“大夫”已非彼“大夫”。它们由“人”而“职”,变成了官职层次概念了。

总之,战国秦汉间存在着一个“以吏职为公卿大夫士”和“以秩级为公卿大夫士”的转变过程。周爵公卿大夫士体制,由此被彻底突破。秦汉不是按公卿大夫士体制来安排新兴等级秩序的,那些品位概念本身,并没有构建新兴等级秩序的能力。那只是一种“借用”,借用为秩级层次的“标签”,名同实异。从逻辑关系上说,首先出现的是新兴吏职的科层架构,然后是管理新兴吏职的秩级架构,随后才是对公、卿、大夫、士概念的借用,或说“贴标签”。

在借用公、卿、大夫、士概念来“贴标签”时,汉廷的态度也相当实用主义。按,所谓卿、大夫、士,先秦列国各行其是,礼书也莫衷一是。例如在一些国家,上大夫在卿之下,二者非一事(50)。而在《周官》中,“上大夫”就是卿,另有中大夫、下大夫。《孟子·万章》中卿与大夫只两级,《礼记·王制》说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诸侯有上卿、中卿、下卿、上大夫、下大夫(51)。那汉代呢?西汉把千石、六百石视为“下大夫”,把二千石官视为“上大夫”。卿、大夫共三级,但没用《周官》概念;“上大夫”、“下大夫”之名称同于《王制》,但《王制》所云乃诸侯之制,没说天子之大夫也分上、下。那么西汉之“上大夫”概念,既非《周官》,也非《王制》。可见汉廷是从实际出发运用卿、上大夫、下大夫概念的,并不寻求与经书的一致性。

有人把公卿大夫士体制,说成汉代等级秩序的主干。我们不那么看。什么是品位结构的主干?配置了最多“品秩要素”的位阶,就是主干。“品秩要素”即权责、资格、报酬、特权和礼遇。权责、资格、报酬是配置于秩级上的,而非配置于公、卿、大夫、士上。特权也有很多配置于秩级之上。六百石以上吏的先请权,二千石以上吏的任子权,还有舆服等级,都依秩级而定。二十等爵分侯爵、卿爵、大夫爵、士爵四大段落,也是政治等级和社会分层决定的,不是由卿、大夫、士概念创造出来的。颁授田宅的额度因爵级而定,其他多种特权也因爵级而定。在这个角度中,来自周朝的公卿大夫士名号,其分量和价值远不能跟秩级、爵级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