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三:品位结构中的士阶层(第17/23页)

(66)翟学伟:《中国社会中的日常权威:关系与权力的历史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67)韩愈:《原道》,《韩昌黎文集校注》,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9页。

(68)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文苑英华》卷六六九,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3242页上栏;《全唐文》卷八六六,第9075页上栏。

(69)王毓铨先生指出:“以人身为本的徭役和贡纳重于以土地为本的田租(赋、粮)。不仅重,而且重得多”,“官与民之不同处很多,其主要之点是看他是否向皇帝当差。”见其《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收入《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8、365页。

(70)张显清:《明代官绅优免和庶民“中户”的徭役负担》,《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

(71)《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文海出版社1988年版,第3册第1239页上栏。按明朝官宦生员免役,只免杂役,不免里甲正役。参看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页。

(72)“在京官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三十丁;二品粮二十四石,人二十四丁;三品粮二十石,人二十丁;四品粮十六石,人十六丁;五品粮十四石,人十四丁;六品粮十二石,人十二丁;七品粮十石,人十丁;八品粮八石,人八丁;九品粮六石,人六丁。在外官员,各减一半。教官、举、贡、监生、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二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闲住,免一半。犯赃革职者,不在优免例。”《清世祖实录》卷三七,《清实录》,第3册第303页上栏。

(73)清廷后来实行“摊丁入亩”,但某些地方仍有丁税,那些地方的绅士依然拥有免役特权。特权扩大到绅士的家族成员,例如贵州黎平府学的一块碑文记“凡生员之家,一应大小差徭概行永免”;某些地方还扩大到童生,例如吴嘉炎治下的广东普宁和儋州,儋州“旧例,儒户悉免徭役,故俗以应试为荣,童卷至数千”。参看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以下。

(74)《学政全书》卷二五《优恤士子》,《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28册第656页下栏。

(75)《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嘉庆十六年(1811年)上谕,《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08册第941页。

(76)《礼记·王制》:“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郑玄注:“不征,不给其繇役。”《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342页上栏。照这种说法,周代进入国学的青年人——他们当然都是贵族子弟——并不承担平民的徭役。就《周礼》等书看,国子生另有职役,如值宿、当差和从征等,但那与井田农民的兵役、徭役并不相同。

(77)《商君书·农战》把士人列在“舍农游食”者之列:“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如此则不远矣。……夫人聚党与说议于国,纷纷焉小民乐之,大人说之。故其民农者寡,而游食者众;众则农者怠,农者怠则土地荒。学者成俗,则民舍农,从事于谈说,高言伪议,舍农游食,而以言相高也”;“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名外于法而誉加焉,则士劝名而不畜之于君。故中章、胥己仕,而中牟之民弃田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不畜”或作“上畜”,见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63页)。也是说一旦“随文学”,就可以“不畜于君”了。

(78)《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

(79)文翁在蜀郡建立学官,“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又《后汉书》卷七六《任延传》记,任延担任武威太守时,“造立校官,自掾史子孙,皆令诣学受业,复其傜役。”

(80)《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俞启定、施克灿先生将之解释为“即都可以享有太学生待遇而免除徭役,不再有名额限制。但这样一来,显然会给政府开支造成负面影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比宣帝时还是扩大了5倍”,见其《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李国钧、王炳照总主编)第一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按,太学设员与民间通经者免役,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汉元帝初年,太学生超过了千人,太学的待遇和设施都是要花钱的,所以设员千人,限制人数。汉成帝“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其“复如故”指太学设员又减至千人,而“能通一经者皆复”的法律未变。民间通经者免役的做法虽然减少了服役者,但对帝国数千万人口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汉元帝之后,“能通一经者皆复”作为惯例维持下去了,它是私学的经师及弟子可以免役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