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三:品位结构中的士阶层(第15/23页)

(36)《论衡·程材》:“朝廷之人也,幼为干吏,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犹家人子弟,生长宅中,其知曲折,愈于宾客也。宾客暂至,虽孔墨之材,不能分别。儒生犹宾客,文吏犹子弟也。”

(37)《三国志·魏书》卷二《文帝纪》,卷三《明帝纪》。

(38)《三国志·魏书》卷一三《王肃传》注引《魏略》。

(39)《通典》卷一○一《礼六十一·周丧察举议》,有“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的提法,又称“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674页。可见王官、司徒吏既不在职,又非“州国之吏”,而是“帝臣”,直属中央等待选任。

(40)《晋书》卷九八《王敦传》:“又徐州流人辛苦经载,家计始立,(刘)隗悉驱逼,以实己府。当陛下践阼之始,投刺王官,本以非常之庆使豫蒙荣分;而更充征役,复依旧名,普取出客。”司徒吏及王官本来没有一般州郡编户的征发充役义务;所以刘隗对已成司徒吏的徐州流人“悉驱逼以实己府”,“更充征役,复依旧名,普取出客”,就构成了他的罪状。

(41)《太平御览》卷五九八《文部·契券》引《晋书》:“诸王官、司徒吏应给职使者,每岁先计偕文书上道五十日,宣敕使使各手书,书定,见破券,诸送迎者所受郡别校数,写朱券为簿集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693页。可见王官及司徒吏有“应给职使”义务,且以郡为单位来轮换番上。又《三国志·魏书》卷二四《高柔传》:“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有司徒吏解弘遭父丧,后有军事,受敕当行,以疾病为辞。诏怒曰:‘汝非曾、闵,何言毁邪?’促收考竟。(高)柔见弘信甚羸劣,奏陈其事,宜加宽贷。帝乃诏曰:‘孝哉弘也,其原之。’”这反映了司徒吏须承担随机差使。

(42)参看拙作:《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王官司徒吏”》,《文史》第48辑,中华书局1999年版。东晋初年的司徒吏一度达到了20余万,以作为对投效者的褒奖。

(43)《魏书》卷五九《刘昶传》。

(44)如卫官起家,“凡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及太子千牛,皆取三品已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见《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郎中》,第154页;又太庙斋郎起家,“取五品已上子孙、六品清资常参官子补充”,《唐会要》卷五九《太庙斋郎》代宗宝历元年(762年)条,第1027页;又《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太庙以五品以上子孙及六品职事并清官子为之。”

(45)如唐玄宗天宝十载(751年)正月十日敕:“今三品以上,乃许立庙。永言广敬,载感于怀。其京官正员四品清望官,及四品五品清官,并许立私庙。”《唐会要》卷十九《百官家庙》,第387-388页。

(46)《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第22页。又《全唐文》卷九五武则天《定伎术官进转制》:“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视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后,不得任京清要等官。若累限应至三品,不须进阶,每一阶酬勋两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83页。

(47)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37册第276-277页。当然“清官”中也有一些卫率郎将,但章如愚的话,从总体上说我想还是成立的。“清官”的特点是“清要”、“清闲”和文翰性质,南朝“清官”更重“清闲”和文翰性质,而北朝“清官”则向“清要”偏转,以台省要职为“清官”,唐朝“清官”上承北朝,若干卫官得以混迹于“清官”之中。

(48)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有荫人不得为吏》,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8页。

(49)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制度,廪膳生、增广生在校六年或十年以上学无成效,发附近或本处充吏。《大明会典》卷七八《儒学》,文海出版社1988年版,第3册第1248页下栏。

(50)《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大业六年(610年)诏。

(51)《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流外官、庶人、部曲、奴婢,则服紬绢絁布,色用黄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