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26/27页)

(81)《墨子·号令》又云:“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一句,孙诒让认为“禄”前夺一“爵”字,即作“构赏、爵禄”。见其《墨子间诂》,第611页。张纯一先生赞成其说,据补“爵”字,见其《墨子集解》,成都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41页。若依此说,则“为吏”与“受构赏、爵禄”,是二中取一的可选项,要了这个就不能要那个。孙波先生也认为夺一“爵”字,但他的标点是“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见其《墨子》(全文注释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若是,则“受赐”与“为吏”二者变成了可选项,二者取一;要么“为吏”,要么“受赐”,但两种情况下都有“爵禄”,“爵禄”不在可选项中。我们认为,从《号令》前文“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看,以“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是说“不为吏”才给“赐赏、爵禄”,然则“为吏”与“赐赏、爵禄”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选择了“为吏”就不能选择“赐赏、爵禄”。若是,则“爵不构成官资”的论点,就得以强化了。

(82)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24页,第361、362简。

(83)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22页。

(84)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85)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

(86)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7)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88)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69页。

(89)程大昌:《演繁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93-94页。

(90)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81页。

(91)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页。

(92)马总《意林》卷五引,《指海》本,第12页;又崇文书局丛书本,卷五第12页。

(93)我曾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课上讲过这一观点。我的学生顾江龙这样分析:“赐爵与补吏(吏迁秩)是二选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目前难以断定。不过,感觉这里的‘补吏三百石’、‘补郎’还是理解为直接用官作为奖励内容为妥。……与其说这条材料可以证明爵位仍有候补官吏的资格,倒不如说它是爵位与职事基本丧失联系的例证。”见其2007年博士论文《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第53页。这是个很好的阐释,与我的意见相近。

(94)《后汉书》卷五《安帝纪》:“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后汉书》卷八《灵帝纪》光和元年(178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后汉书》卷八《灵帝纪》中平四年(187年):“是岁,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在这时候,“入钱谷”逐渐变成卖官卖爵了。

(95)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1页。

(96)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与候长》,《史学集刊》2000年第5期。

(97)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第89-95页。

(98)《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汉官秩差次》本注。

(99)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三《平准书》,《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册第54页。

(100)高敏:《秦汉史论集》,第40页。

(101)《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

(102)《魏书》卷八《世宗宣武帝纪》。其具体内容是:“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从六上,伯从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异族出身:公从七上,侯从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从八上。清修出身:公从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从九上,男从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