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27/27页)

(103)《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谓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县公从六品上,侯及伯子男,并通降一等。若两应叙者,从高叙也。”

(104)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16页。

(105)《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06)《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以下。

(107)《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高帝五年诏:“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

(108)敦煌酥油烽燧遗址出土汉简《击匈奴降者赏令》:“□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按,“石”似当作“户”);“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五百卌八卌八”。参看敦煌县文化馆:《敦煌酥油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9页以下。又,上孙家寨汉简有文“长以上食邑二百户”,朱绍侯先生认为“长”是左庶长,故左庶长享有食邑特权。但顾江龙不赞成这个说法:“其结论似不可信从。即使‘某某长’确实指爵称,也应该指17、18级之驷车庶长、大庶长。”见其《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第59页。

(109)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10)《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按,高敏先生因称汉代“有爵者犯罪后可以不没为奴”,见其《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收入《秦汉史论集》,第46页。不过那段文字不是叙述汉代的,而是“昔周之法”。

(111)《国语·齐语》叙士农工商“四民不杂处”,有“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士乡十五”,“君有此士也三万人”等语,韦昭注:“此士,军士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26页以下。

(112)如石勒政权,明确规定汉人称“赵人”、羯人为“国人”,羯人也称“羯士”。段部、后秦、北凉、南凉、西秦、北魏等政权也有“国人”概念。《资治通鉴》晋安帝隆安五年(401年)南凉鍮勿仑曰:“不如处晋民于城郭,劝课农桑以供资储,帅国人以习战射。”同书晋安帝义熙十年(414年)南凉尉肃曰:“殿下不若聚国人守内城,肃等率晋人拒战于外。”

(113)《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注。

(114)《汉书》卷一《高帝纪》:“高祖为亭长,乃以竹皮为冠,令求盗之薛治,时时冠之,及贵常冠,所谓刘氏冠也。”汉高帝八年诏:“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又名“长冠”。《续汉书·舆服志下》:长冠“祀宗庙诸祀则冠之”,“此冠高祖所造,故以为祭服,尊敬之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