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4/27页)
那么,就可以回头反观“赐吏爵”问题了。“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这说明这个段落的“吏”与“民”身份相近,说明依传统观念,这个层次的“吏”就是“庶人在官者”。兹将《汉书·帝纪》中的相关材料征引如下,以供分析:
1.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三月: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更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
2.汉元帝永光元年(前43年)三月: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级。
3.汉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二月:(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级。
4.汉平帝元始元年(1年)正月:赐帝征即位前所过县邑吏二千石以下至佐史爵,各有差。
前面我们已论证了“赐官爵”的直接目的是安排身份,现在可以判定,“赐吏爵”与之类似,其直接目的也是安排身份。首先,“赐吏爵”同样不计勤务、不记功绩,而是“平白”地赐。进而第1条汉宣帝元康元年的“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一句,还透露了一个消息:尽管“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但前者高后者一倍,赐两级而不是赐一级。而这样做的目的,应是保证“吏高于民”。打比方说,某乡有很多人都拥有第二级爵上造,其中有一人做了佐史,但这时候其爵位跟同乡分不出尊卑贵贱来。不过,没几年就赶上了皇帝赐爵,那位佐史喜从天降,由此升了两级,爵在第四级不更了;其余没做吏的上造们则只得一级,升至第三级爵簪褭而已。那么,那位佐史再跟老朋友休闲打猎,就可以多分些猎物了;打架时心里也踏实了不少:我打你只罚金二两,你打我要罚金四两!“吏高于民”,由此得到了王朝品位的保障。
我们是这样理解爵级普赐制度的:普赐民爵时,具备晋爵条件的人数量巨大,但这时官吏的特殊身份显不出来,于是进而“赐吏爵”,以提高“吏”的社会身份。而这就意味着,“赐吏爵”是以“赐民爵”为基础的。相应地就还要“赐官爵”,因为低级官吏已通过“赐吏爵”而获得了更高爵级,那么中级官吏也当如法炮制,以令身份不到五大夫者,得以进入五大夫以上层次。换言之,“赐吏爵”、“赐官爵”以“赐民爵”为基础,或说是相辅相成的,其目的相同、效果相同,都是身份管理手段。
总之,皇帝认为,王朝官僚以爵级标志身份这事情,应更为制度化。三公应拥有侯爵,可以通过丞相封列侯、御史大夫封关内侯来实现;中二千石官应拥有卿爵,可以通过赐右庶长或左更之爵来实现;二千石至六百石官应拥有大夫爵,可以通过赐五大夫爵来实现。“赐满”制度就是这样出现的。王朝经常性地“赐官爵”,以使相应段落的官僚拥有相应爵级,进而获得相应的社会身份。
无疑,只有在整个社会依然弥漫着“重爵”风气的时候,“赐满”制度才会出现。在汉初,朝廷向起义将士授爵,并依爵级授予田宅,这时的“爵”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景、武之时,“重爵”之风还没太淡薄,既然民众普遍以“爵”标志身份,则官僚也就有了必要,以更高爵级显示他们高人一等,标示出各级官僚在身份结构中所处地位。当然,“赐满”之制在景、武之时出现,并不说明此前爵位就没构成官僚的身份尺度。汉初政治掌握在军功集团手中,他们的身份尺度本来就是军爵。景、武之时,军功集团之外的吏员与日俱增,地位上升,在这时候,就有必要用“赐满”之法,来维系吏员的社会身份了。
由此,汉代二十等爵的功能复杂性,就显示出来了:既是功绩制,又是身份制。它是一种功绩制,体现军事领域中仍依军功授爵上,体现在对行政业绩的非“赐满”性的封侯赐爵做法上;但也是一种身份制,体现在“赐民爵”、“赐吏爵”和以“赐满”为特点的“赐官爵”措施之上。这三种爵级普赐之举,在汉廷看来是一个构建社会身份之举,而不止是褒功之举。其功绩制性质,体现了二十等爵突破周爵的变革方面;其身份制性质,体现了二十等爵承袭周爵的传统方面。周爵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制,留下了一个以“爵”来标志社会身份的深厚传统,那就影响了军功爵制的变迁方向。军功爵来自军职,而军职通过“爵”的形式发生了品位化,本身就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中存在着促使其品位化的强大驱力;进而军功爵又由一种军功管理手段变成了一套身份尺度,并在相当一段时间中发挥着超越行政意义的社会功能,同样显示了周爵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