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下)(第4/6页)

官田租额之重,为元、明所承袭。

元代多以官田分赐臣下。

元史所记赐田,大臣如拜珠、雅克特穆尔等,诸王如鲁王多阿克巴拉、剡王齐齐克图等,公主如鲁国大长公主,寺院如集庆、万寿二寺,无不以平江田。

蒙古、色目群趋江南,视为乐土。【心史大义略叙“鞑人视江南如在天上,宜乎谋居江南之人,贸贸然来江南。”】

回回人家江南者尤多。

北人就食来江南者,亦踵相接。

至元二十年崔彧上疏:“内地百姓移江南已十五万户。”至元二十三年,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至元二十六年,朝廷以中原民转徙江南,令有司遣还。嗣不果。

其时江南人之技巧,乃至大为北人所爱重。

至元三十年,禁江南州郡以乞养良家子转相贩鬻,及略卖平民。时北人酷爱江南技艺之人,呼曰“巧儿”。其价甚贵,妇人尤甚。一人易银二、三百两。尤爱童男、童女,辗转贸易,至有易数十主者。北人得之,虑其逃遁,或以药哑其口,以火烙其足。

而江南兼并之风,仍是有加无已.有奴使多至万家者。

武宗至大二年,平章约苏上言:“江南治乎垂四十年,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富室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辙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乞自今有岁收粮五万石以上者,令石输二升于官,仍质一子为军。”韶如其言行之。

有田租二、三十万石者。

元典章;“田多富户,每一年有三、二十万租了的,占着三、二千户佃户,不纳系官差发。他每佃户身上要租了重的+纳的官粮轻。”

那时的江南。形成少数大地主、【蒙古、色目与汉、南人皆有。】与多数佃户的局面,而财赋则占天下之什七。【见苏天爵传。】明代籍没土豪田租,一依租额起粮。

此亦自南宋已然。如宋籍没韩陀冑及其它权幸之田,皆仍私租旧额。贾似道回买官田,亦依私租额也。

天下的租赋,,江南居其十九。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浙十九。【邱睿大学衍义补。】而苏州尤甚。

苏州之田,约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

苏州一府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

张士诚据吴,其所署干章、太尉等官,皆出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徧于平江。明初遂按其租簿没入之。

民田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一石。诏减什三,犹为七斗。

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租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粮重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嘉靖以后,官田、民田,通为一则。长洲亩科三斗七升,太仓亩科二斗九升,小民遂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英宗时,松江积荒田四千七百余顷,皆因重额,久废不耕,而税加于见户。

以苏州田赋与唐代租庸调制相较,其差至四、五十倍。

吴中亩甚窄,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中。亩收多不能至三石,少不过一石余。私租者重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以一亩租一石计之,唐租一百亩仅二石,是相差五十倍也。【又按;集姑苏岁纳苗米三四十万斛,较之明代额差十倍矣。范仲淹即南宋以东南支军国之费,其正赋亦只有明末五之一。】

稍次于苏州者则为松江。

宋代征于苏州者,夏税科钱。秋粮科米,约其税额,共计不过三十余万。松江科亦同于苏州,共计岁输不过二十余万。其后因行公田,赋法杂乱。元初仍宋旧,延佑中增定赋额,苏州征至八十余万,松江征至七十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