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补充(第2/16页)
夺得制空权,即是限制敌人飞行,而自己行动自如,也就必须剥夺敌人使用飞机的能力。现在我们还不能做到这一点,但不能否认它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因为敌人的空中力量可以被摧毁:或击毁空中飞行的飞机,或攻击它的生产、维修、集结基地。这种破坏敌机的行为,必将引起敌人的抵抗和报复性行动,这种行动与反击,就是交战。
独立空军应是一支为夺取制空权而战斗的空中力量,它的构成必须能粉碎敌人的反抗行动,摧毁它的飞机。阻止敌人飞行,并不是一只苍蝇,也不能飞,因为不管谁都不可能摧毁敌人的全部飞行器,只要敌人的飞行器减少到构不成威胁就可以了。敌人还剩几条船、一支舰队,或还有几架飞机,我们都可视为已夺得制海权或制空权。掌握了制空权,就可以在敌人面前自由飞行,能攻击它、损坏它,而敌人却只能承受,而无还击之力。
“制空权”这个词通常容易引发混乱,所以我用了较长篇幅在这里讲述它的定义。它常常与空中“优势”或“高度空中优势”混为一谈,但这是两件本质不同的事情。占空中优势或高度空中优势的军队,能够较轻松地夺得制空权,但在这之前,它却并不能拥有自主掌握空中的权利。作者在第三篇第一章中,认为只要含义不变,也可用“空中优势”或“空中霸权”这类词代替“制空权”一词。
一战接近尾声时,人们经常宣称自己取得了制空权,事实上只不过是拥有空中优势,而人们也没有想过用这种优势去夺取制空权。因此,有空中优势并不意味着取得制空权,敌人仍然可以按他们的意愿继续进攻直至战争结束。近期流行的相对制空权概念,又一次与空中优势混乱。因为空中飞行器的活动范围很大,不可把天空分成若干小块,而它只局限于一定范围的空中权利,所以这个概括是不正确的。空中优势并不意味着能控制它,控制意味着绝对主宰,不容许有任何程度上的退让。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做有优势的一方,终有一日被后来居上者攻击。
因此,保证胜利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当独立空军拥有空中优势时,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夺取制空权,这里总结出独立空军取胜的两个重要条件如下。
1.它必须能够赢得夺取制空权的战争。
2.一旦夺得制空权,必须充分利用,以摧毁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
当独立空军只满足第一个条件时,要取得胜利还要依靠陆上和海上军队的协助。在战争中,如果一方空军得到制空权后仍有很强的实力,那么这一方将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因为:(1)它将遏制敌人陆军和海军的行动,而使自己的陆海军实力能得到充分发挥;(2)它可以对敌人进行空中攻击,即使不能摧毁敌人的精神和物质抵抗,也会大大削弱其力量。因此,只满足第一个条件的独立空军为胜利所做的贡献虽然不可磨灭,但不能决定战争结果,两个条件都满足的空军才会取得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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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属航空兵不是用来夺取制空权的,它只是协助陆海军的行动,或为陆海军提供一些特定的服务,也就是说配属航空兵不会决定空中战争的结局。另一方面,被剥夺了制空权的一方陷入瘫痪后,同时也被剥夺了使用配属航空兵的权力。换句话说,夺取了制空权就有使用配属航空兵的可能,而配属航空兵却不能对战局造成任何影响。
实际上,分配给配属航空兵的空中武器是足以实现最重要目标的兵器,如果这个目的不能实现,配属航空兵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从主要目标上分散力量去做其他事情必然导致这一目的的失败,从航空兵器中分散武器给配属航空兵就会导致夺取制空权战争的失败。其结论也就是:配属航空兵是多余的,有害而无益。
一旦独立空军夺得制空权后,就没有什么能阻止它去执行其他配属任务,那么我们理所当然会认为配属航空兵是无用的、多余的、有害的。无用是因为没有夺得制空权,它就没有用武之地;多余是因为一旦独立空军夺得了制空权,它的任务完全可由独立空军去执行;有害是因为它分散了实现最重要目的的力量,增加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