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军队的兵力及其内涵(第4/6页)
比如,在独立战斗和个人精神的支撑下,战士们可以坚定的精神操纵复杂的军用机械;可以在敌人毁灭性的火力下,从容自如地排除机枪的装填故障;可以在双方舰队发生遭遇战而我军军舰被敌人击穿起火或者敌人施放毒气时,我方射手依旧坚守岗位,镇定御敌。
总体战和那些没有生命的技术辅助器材,向士兵提出前所未闻的要求。对于这点,我们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它不但受制于训练的深化,而且特别需要通过增强精神力量来强化军纪。这一点,我在担任团长时就有所感悟:
我认为,在依靠军纪加强的军队中,士兵的独立作战能力和责任感是军队要强化训练的重要内容。军纪不应用来扼杀个性,而应促进个性的发展。军纪应当引导全军将士抛弃自私的想法,做到团结一致,奔向同一个目标:胜利。
以上述这般严格的训练要求对士兵进行训练是军纪的任务之一,这种严格训练会让将士在遭遇生命威胁的关键时刻,即在其保全自我的斗争中更加“机械”,这种无情的要求是战争对将士的作战能力提出来的。只有这样,将士才可能置生死于不顾,抛头颅洒热血,奋勇杀敌。处于群体之中的士兵,是跟随集体一起行动的,这种集体行动会给他一种集体的庇护感和精神支持。
作为集体的一员,他在集体所处的心理状态下行动。但是,在没有任何战友帮助的情况下,在他要独自做出判断,独自下定决心时,在空旷的战场上单独完成任务时,情况却大不相同了。
他没有任何依靠,想要继续作战,他就必须具备克服偷生的精神力量。
在这个时候,军纪帮了大忙。军纪不仅在“严肃紧张”和纯熟的作战技能中有所体现,它还表现在胆小鬼和“不满分子”身上。为了欺骗众人,他们经常这样做。
军纪更加重要的目的是增强精神力量,让将士们在紧张战斗中能够承担巨大负担,培养他们坚韧不拔、坚强无畏的品格(这些都是随总体战的出现而提出的要求)。
它扎根于种族和民族意识以及对民族和祖国的爱,扎根于二者的紧密结合之中,并建立在民族精神的表现和为民族的永存而奉献个人短暂生命的认识之上。
德国种族遗产的精神特性要求自觉性(行动的自主性),德国的宗教意识赋予每个人重大的义务:维护民族的生存。
尊重种族遗产和与其相适应的宗教生活和宗教意识,是战争对军人提出的要求,它也是军纪的基础。实际上,是军纪而非誓言将军队凝聚为一个整体。
1918年11月9日和10日在德国国防军中发生的事件[4],也许可以消除人民群众对宣誓所能产生巨大作用的信赖,打消人们在是否给国防军一种新的支柱问题上的怀疑。事实上,德国的宗教意识的决定性作用遍布各个领域。我们这里说的总体战所提出的民族团结和军纪都是以德国宗教意识为基础的。我在战争中曾这样写道:“精神创造胜利。”
现在,各国军事训练和军事装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应将上面这句话改为:“坚强的精神创造胜利,健壮的体魄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德国的宗教意识可以造就坚强的精神,铸造健壮的体魄。”
军事教育一定要有种族特色,要能够唤醒民族精神,能继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如果家庭和学校完成了它们所应担当的义务,那么士兵的民族教育就会完全自发地进行。这样一来,他们就能理解种族遗产及其精神特性,就会理解民族精神的不朽,就会明白自己对个人、对民族所担负的责任。
但是,多数国家依旧没有实行这种教育。许多国家的军事教育仅仅停留在对本国男青年进行一定的集体军事训练。这种训练适用于被基督教教义肢解的民族,它会让青年体会到民族集体生活的情感,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对民族、对国家所担负的义务。
如果我国的青年人体魄健壮,精神饱满,那么他们的才能就能得到自由发展,他们就会在民族和国家中深深地扎根,并按照德国宗教意识的要求,既了解德国的敌人,又深谙本民族的缺陷,那么他在参军后完成任务的能力,基本上会比那些只受过集体训练并被剥夺个性的年轻人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