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第3/6页)

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战争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战争。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否定了其中的一种,那么也可以否定其他所有的战争,但这是在无视现实生活。

到此为止,我们已一般地阐述了人们在战争中追求的目的,现在我们要简单谈一下手段。

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无论斗争和粗暴的发泄、仇恨的搏斗有何不同,无论斗争的形式如何繁多,无论在斗争中本身夹杂着多少不算是斗争的活动,但是战争中产生的一切效果都来源于斗争,这点一直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

就算在极为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也一定是这样,这点很好证明。

战争中所产生的全部情况都是借助军队体现出来的。哪里使用军队,哪里使用民众武装,那里势必存在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

所以,和军队相关的一切,即与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在军事活动的范围之内。

很显然,军队的建立和维持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是目的。战争中的斗争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而是一个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区分战争这个整体,即按照主体区分,按照客体区分。在军队中,通常将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编成高一级组织。所以,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的斗争都会构成一个多少能够区别的斗争单位。除此之外,按照斗争的对象,我们也可以将斗争分成单位。我们将斗争中能够互相区别的每一个这类的单位称为一个战斗。

既然使用军队是以斗争概念为基础的,那么使用军队便只是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所以,所有军事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战斗相关。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睡觉、吃饭、喝水、行军,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既然军事活动的所有线索都指向了战斗,那么我们若确定了战斗部署,便意味着我们已经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成果只能产生于部署和实施战斗中,而不可能直接在部署和实施战斗之前存在的条件中产生。在战斗中,所有活动的目的是消灭敌人,更为准确地说,是让敌人失去战斗能力。所以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上述观点并不是必然的,战斗的目的也可能是其他东西。正如我们曾经说过的那样,既然击垮敌人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既然别的对象也能够成为战争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而喻的是,这些对象就会成为某些军事行动所追求的目的,从而变成战斗的目标。

对一些作为从属部分的战斗来说,尽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击垮敌军,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它们会将消灭敌军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

在我们认为一支规模庞大的军队的组织非常复杂,对运用军队有影响的情况非常常见的时候,我们便会意识到,这支军队所进行的斗争一定是由上下从属和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的。

从属于这个整体的各个部分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有很多,尽管这些目标本身并非消灭敌军,但是它们会间接地对消灭敌人军队产生很大的作用。

当一个步兵营受命将某一高地、桥梁或其他地方的敌军驱逐出去时,一般而言,该营的真正目的是攻占这些地方,而在这些地方消灭敌军只不过是一种手段或者极为次要的事情。如果该营采取佯动就让敌人撤退,那么该营也算达到目的。

不过,在战争中,一方攻占高地或者桥梁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消灭敌军。由此,我们可以推而广之,整个战区也是如此。因为,在这个战区,不但是两支军队在对抗,而且是两个国家、两个民族在对抗。

在这里,不确定的各种关系必然会增加,而行动方式也会因此陡增,战斗部署则变得更加多样,而且因为目的层层从属,最开始的手段会越来越远离最后的目的。

消灭和我们对峙的那一部分敌军,可能不是某次战斗的目的,而可能只是一种手段。但是,在所有上述这些情况下,消灭敌军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因为在这里,战斗仅仅是衡量力量的一种尺度,它自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它的结果才具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