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帝国一角的繁荣性崩塌(第5/9页)
俗话说,钱忌露白。后湖黄册库如今突然发达,必然引起同僚嫉恨乃至贪欲大发。这么一个没有实权的冷衙门,突然成了香饽饽,凭什么我们不能分一杯羹?
正所谓衙门无罪,怀银其罪。各地官府看到这么一头无力反抗的肥羊,还不好好大快朵颐一番?
于是各地官府,纷纷想方设法截留这笔解向黄册库的罚款,或者巧立名目,或者假借挪移,或者申诉说民贫不堪承受云云。甚至还有地方官府说银子我们已经送出去了,可惜中途被盗匪给劫光。黄册库想申诉补送?没问题,先去找劫案发生地的官府吧,那是他们的责任;等黄册库找到当地官府,官府说等破案再说吧——这么一来二去,这笔驳银也就不了了之了。
面对蜂拥而来的秃鹫,黄册库十分愤怒,屡屡上疏,要求严惩这种“肆行侵渔”的行为。他们还异想天开地帮皇上出谋划策,建议把负责里册的书手、算手按照上、中、下三级人户出身,分成有力、稍有力、无力三类,有力者罚没多,无力者罚没少;并设立督册道,监督从县一级到布政司的驳费解送工作。
当然,这事后来没下文了。这种监控设计,除非朱元璋那种绝对权威的君主亲自推行,否则在大明体制下根本不可能执行下去。再者说,驳费实际上都是转嫁到了基层百姓身上,去给里册书算分类收钱,等于缘木求鱼。
但黄册库也没办法,他们无权无势,只能一遍一遍地申诉抗议。这种秃鹫争食的局面一直持续到万历年间,已经从敛财的小手段变成了官场潜规则。
在一份万历十年(1582年)的奏疏中,黄册库主官王蔚满腔愤怒地向朝廷举报,说江西解送每一期驳费时,“明例银六钱四,兼收除钱四,并钞价存留外,止将银六解报”。也就是说,截留驳费这事,江西已可以堂而皇之地跟黄册库提出要求,四六分账。
王蔚大概是真气坏了,他不吝笔墨,洋洋洒洒算了一笔大账。
比如南昌府丰城县应缴纳驳费四百三十七两九钱五分,但只送到了二百六十二两七钱七分,截留了一百七十五两一钱八分;再比如吉安府龙泉县,应缴纳一百九十二两九钱,只送来一百一十五两七钱四分,截留了七十七两一钱六分;袁州府宜春县,应缴纳一百三十四两,只送来八十两四钱,截留了五十三两六钱。
限于篇幅,这里只是举三个县为例。其实王蔚把江西十三府七十七县每一县——注意,是每一个县——的驳费截留情况,都写进去了。那篇奏疏里面,一大半是各种数字的罗列,看起来格外触目惊心。
王蔚自己每次见到这个账目,都“不胜惊骇,拊膺热中,切恨该省当事臣工,有何所见,乃敢故违擅留,不行尽解如此耶?”。
可这种举报有用吗?
完全没用。
十年之后的万历二十年,又有人上疏称:“已派而攘夺于吏胥,已解而隐匿于奸猾,郡县挪移以抵别支,司道积留以为公费,任意转取,不可悉陈。”可见局势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变本加厉,每一个环节都参与到这场大联欢里来。
咱们回想一下,黄册库从正德十一年到嘉靖二十四年,收了将近十七万两银子的驳费。这仅是黄册库收到的,是经过县州府司一层层克扣完的数字。那么各地府县实际征敛的银子,得有多少?基层民众为此被迫缴纳的真正罚款,又是多少?
天启年有一位南京户科给事中叫欧阳调律,他把这条驳费利益链描述得更加清晰:“奸胥不唯不关痛瘠,反以罪名为奇货;罚锾不唯不足以惩怠玩,反足以滋弊丛。尝试揣天下赎锾,归湖内者十一,润官橐者十三,而骚扰在民间者已不啻百千万亿,莫可究诘矣!”
后湖一两驳费,延伸至民间近乎百倍,这个放大比例,真是叫人瞠目结舌。虽然天启年的大明已病入膏肓,吏治败坏到了极点,才有如此夸张的比例,但可以想象,在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代,驳费是如何一步一步沦落成地方敛财工具,这期间又有多少“王叙”因此破产,然后投身造反事业的。
其实觊觎后湖黄册库这点驳银的,又岂止地方衙门,就连中央部委都看着眼热。
嘉靖二十四年,对黄册库是特别有意义的一年。年初,工部尚书甘为霖要在琉璃河上修一座大桥,造价估算十万两。以嘉靖那个吝啬性子,这笔钱是断然不肯出的。甘为霖没辙,听说黄册库手里还有十几万两结余,跑过去一张嘴就要借三万。后湖黄册库有心不给吧,这事皇上已经御批了,只好咬着牙把钱给垫上。从头到尾,工部甚至都没提还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