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初示天威(第5/13页)

安史之乱结束后,大唐帝国的户口从九百万骤减至一百九十余万户,虽然其中有相当人口是在战乱中死亡,但大部分是逃亡,形成了“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的局面,这样的情况下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经不可能再实行下去,大唐帝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进而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出现。

两税法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随着杨炎身登相位开始实行起来。

《旧唐书•杨炎传》记载杨炎在当上宰相后,给李适上过一份奏疏。大体内容是指出目前国家财政窘困的状况,以及继续实行租庸调制的弊端和危害,应该说这篇奏疏引起了李适的极大关注,最终在李适的支持和杨炎的一系列具体操作下,两税法终于实行开来。

建中元年(780年)正月五日,李适宣布大赦天下,并在赦文中宣布实行两税法。从这一刻起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四百多年的租庸调法即告废除,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杨炎的主持和精心策划下,两税法分为六大部分:

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方政府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住地的户籍,依据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三、两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每年六月缴纳完毕,秋税限十一月交纳完毕。

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除,依然有效。

五、两税依据户等纳钱,依据田亩纳米粟。其中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采取均平征收。

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的州县依据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从上述六大项的规定来看,两税法首先扩大了纳税范围,在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下,贵族官僚和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人是不担负国家赋税的,这些人统称为“不课户”,如果仅按天宝十四年(755年)的记载来看,在全国的不课户为365万户,课户为535万户,不缴纳赋税的户口竟占全部户口约40%,可见不纳税户口的比重之大。

其次是逃亡的课户不交纳赋税,在实行两税法时,李适曾经派遣使臣前往全国各地检查户口,结果检查出逃亡当地的客户总共达到一百三十多万户,约占总户数的五分之二,这一百三十多万逃亡的客户在实行两税法前,都被官吏、贵族所占有,国家并不能从他们那里取得赋税收入,而两税法规定原来不纳税的官吏和客户均得需按户等纳税,这就大大扩展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除了扩大纳税范围之外,两税法的纳税标准也改为按照财产的多少来收取。以前的租庸调制征收赋税的标准是以人丁为本,如天下成年男子每人都受田一百亩,在这个基础上规定每一个丁男每年缴纳的租庸调数量。而事实上均田制的实施程度在唐朝初年各地就有相当大的差异,其中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成年男子收受田的多少就很不一致,但却都要担负同样多的赋税。后来官吏、地主对土地的兼并越来越严重,农民失去土地越来越多,但依旧需要担负租庸调,等到了无法负担时就只能逃亡。

可见,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大的缺陷,而两税法却弥补了这个缺陷。

两税法按照资产田亩计税,将官吏、商人、地主、贵族、农民按照资产分为九等户籍分别纳税。形成两税法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纳税原则,也就是将人丁税改为财产税,这样既增加了赋税的合理度,也减轻了那个时代土地对农民人身的束缚,从法律上确认了逃亡户和原来的实居户一样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从某种角度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两税法征税虽然以钱为计算单位,但当时在不可能完全以货币形式上交税款的情况下,多数是把钱折算成实物,正所谓“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赔绫绢”。但是无论怎样,两税法终究是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中国赋税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从李适一朝开始一直到唐朝灭亡,国家财政预算新体制否认确立,也就是确定了中央、藩镇和各州三级构成的国家财政预算模式,“划分收支,定额收支”的财政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其实是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中央政府和藩镇地方割据势力矛盾斗争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