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农民(第9/10页)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一八正统元年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茸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作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具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唯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392]
正统五年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令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393]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394],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395]正统十年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396]一面又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397],又置山东东昌府濮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398]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399]
可是不到一年,又复逃徙,同书卷一四六正统十一年十月乙巳条:
河南左布政使饶礼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复转徙,甚者聚党为非。”
另一面则虽设官招抚,逃民亦不肯复业。例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抚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虽常招抚,未见有复业者。”[400]
虽然有黄册,有逃户周知册,可是都只是官样文章,簿上的数目和实际上完全不符。由此发生两种现象,第一是户口和土地的减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锐化。成化中(1465-1487)刘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穷则竭,逃亡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今为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充,营伍可实。[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