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农民(第7/10页)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货志》说:“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实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离开朝夕相亲的田地,漂流异地的贫农。
除开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为的压迫和剥削外,贫农又受自然的摧残,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380]
或有疾病,便致流离:
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381]
或不能备牛具种子,无法耕种自己的田土,只好降为佃农,或乞丐度日,到处漂流。《明英宗实录》卷三四记:
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户部主事刘善言: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
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广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苏、常、嘉、湖等府巡视民瘼。据他的报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宁,苏之昆山,自永乐十二年以来,海水沦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田没于海,租从何出?常之无锡等县,洪武中没入公侯田庄,其农具水车皆腐朽已尽,如而有司犹责税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粮长之设,专以催征税粮。近者常、镇、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专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私造大样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样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付与小民,运付京仓输纳,缘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著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欠,倘遇恩免,利归粮长,小民全不沾恩。积习成风,以为得计。巡检之设,从以弓兵,本用盘诘奸细,缉捕盗贼。常、镇、苏、松、嘉、湖、杭等府巡检司弓兵不由府县佥充,多是有力大户令义男家人营谋充当,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骗耍子女,及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仗,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船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其饮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粮长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382]
苏、松、常、镇、嘉、湖、杭一带,是全国财赋中心,农民所受的压迫,从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报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见了。
各地的赋役都有定额,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负责输纳。逃亡的情形一发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农民便为已逃亡的农民负责,尽双重义务。原来的自己所负的一份已觉过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没有办法,也只好舍弃一切,跟着逃亡。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里长,《明成祖实录》卷九九记:
永乐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县言:“县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税粮尚责里甲赔纳,侵损艰难,请暂停之,以俟招抚复业,然后征纳。”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又逃徙,租税愈不足矣。”
次之是贫农,例如沅陵县的农民,多因赔纳而破产:
正统元年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因多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