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名之下(第4/6页)
后来闹得天翻地覆的四川铁路公司,此时相当安静,原因则也是“利益”二字:四川的绅商们都在等待着政府出手,将他们从极度亏损的经营泥潭中解救出去……
“卖国贼”的合同
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抗中央政府,这显然令各省商办铁路公司有点“害羞”。
不久,一个极好的“抓手”出现了:国有诏书发布后11天,中央政府与美英法德四国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引进1000万英镑的巨额外资,投入铁路建设。各省欣喜若狂:这下子可以上升到“爱国”还是“卖国”的高度来和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了!
这笔外资的引进是张之洞生前未能完成的任务。张之洞从比利时人和美国人手中收回粤汉铁路并改为商办后,“爱国荷尔蒙”没多久就被各省商办铁路公司纵欲般的腐败与低效消蚀殆尽,“翻然悔悟,不护前非,仍拟借款筑造,乃向英德法三国银行订定借款草合同”。1909年6月6日,张之洞与英德法三国银行签订了550万英镑的贷款协议,年利率5厘,专用于建造湖广境内粤汉与川汉铁路。但此协议在中央政府最后批准前发生变故,“美国援案插入,暂缓陈奏”,而“张之洞旋即病故,此事遂一搁至今”。时人感慨,自从粤汉铁路从洋人手里废约收回以来,“已阅七载,倘若无此翻覆,粤汉早已告成,亦如京汉,已届十年还本之期矣”。
张之洞去世后,本来一直被他压制的两湖绅商失去了制衡,势力大涨。此时,大清国又在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积极设立地方议会(谘议局),这迅速成为绅商们加入政治游戏的大舞台,得以进行力量动员和集结,扛起民族主义和立宪主义的大旗,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张之洞未竟的谈判由盛宣怀接力,这也注定了他日后“卖国贼”的命运。为了改变商办铁路大量占用和耗费有限的社会资源,铁路国有及引进外资已经成为朝野的主流思路,这一谈判被大大加快。
盛宣怀无论对内对外都是个强势的人,在他的主持下,“磋商数月,会晤将及二十次,辩论不止数万言。于原约稍可力争者,舌敝唇焦,始得挽回数事,实已无可再争”,贷款合同的条款不断地向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不仅年利率依然维持在5%,不到国内钱庄和票号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所贷款项的半数可以存在交通银行与大清银行,这等于为这两家国有银行提升了头寸,而原合同规定只能存在四国银行。同时,合同还删除了原定四国有权参与建造若干支路的条款,并规定所用铁轨必须使用汉阳铁工厂的国产货,其他原材料则进行国际招投标,不再由外方指定。盛宣怀坚信,根据这一合同,资金到位后,粤汉铁路三年内就能全线接通,十年内可以开始还本。
这份令盛宣怀相当自得的合同,基本内容是:
一、中国向德法英美四国银行借款1000万英镑,年利率5厘。用于建造1800华里的铁路以及车辆设备,铁路将在3年内完工,贷款则须在40年内还清。
二、中国以湘鄂两省的百货厘金、盐厘金等合计520万两作为抵押。此项贷款本利如能按期偿还,则贷款方不得干预各省之厘捐。
三、铁路建造与管理的全部权力归中方所有,并由中方自行选派3名外籍总工程师,外国银行对所聘总工程师有否决权,但须说明否决理由。总工程师听命于中方督办大臣。其委任或辞退有关人员须经中方总办同意,如有分歧,由中国邮传部作最终裁决,对此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四、所用铁轨必须使用中国汉阳铁工厂自行制造的产品,价格则由邮传部比较欧美产品价格而定。所需从外国购入的重要原材料与产品,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经理之人须通过公共市场,择价格最廉者或货料最佳者购买,定购材料及支取费用,须由中方督办大臣或总办核准签字。进货时须由中方所聘者验看后才能进货。如中国的原料或产品与各国原料或产品相比,质同价低,或价同质高,则应优先购买中国原料或产品,以鼓励中国工业。
但是,这一完全平等签订的借款协议立即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攻击政府的依据,“卖国”、“贪赃”的罪名几乎成为盛宣怀及邮传部的代名词。盛宣怀的名声本就不好,号称“一只手捞十八颗夜明珠”,而在对外采购和引进外资时吃回扣、“加帽子”(在定价上加虚价中饱私囊),在大清国不是潜规则,而是显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