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9/40页)

当你研究这些不同国家的宪法的时候,你会惊讶地发现它们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与美国宪法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大致相同。与美国宪法一样,它们赋予中央权力机构宣战权、谈和权、征兵权、收税权、满足整体需求权以及控制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国家中,联邦政府几乎往往是软弱而有缺陷的,而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自由地处理公共事务。

而且最初的美联邦之所以不能继续生存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与今天的联邦政府一样广泛的权力。你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88]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最初不太引人注意,但后来它们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这部乍看之下容易与前几部联邦宪法相混淆的宪法事实上作为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必须将之视为当今政治科学的一个重大发现。

在1789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联合起来的民众同意遵守联邦政府的各项指令,但是它们保留了控制和监督本联邦法律执行的权利。

在1789年联合起来的美国各州,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向它们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联邦政府执行其颁布的法律。

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都是相同的,只是权利的行使有所不同。但是这种不同造成了极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力量对社会命运产生的影响。][89]

在现今的美国联邦之前成立的所有联邦之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求助于各个单独的政府。如果它规定的措施令其中一个政府感到不满,那么后者总是能够找到逃避这项措施的方法。如果联邦政府足够强大,它会诉诸武力;如果联邦政府势单力薄,它只有忍受后者对联邦法律的抵抗,自认软弱,任由事态自然发展。

因此,以下两种结果必然出现其一: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夺取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以联邦政府的名义控制其他加盟政府[90];联邦政府放弃自己的权力。随后,各个联邦成员陷入无政府状态,而联邦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91]

在美国,联邦统治的不是各州,而是普通公民。当联邦想要征税时,它不是向马萨诸塞州的政府征税,而是向马萨诸塞州的每个居民征税。以前的联邦政府面对的是各加盟政府,而美国联邦面对的是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来的,而是自己创造的。它拥有自己的行政官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

显然,民族[原文为各州]的精神、集体的激情、各州的地方偏见仍然倾向于强有力地压制如此组建的联邦的权力,并创建了一些中心来反对联邦权威的意志。联邦的主权有限,它尚未成为强大到能够行使全部主权的政府,但这正是联邦制度固有的一个缺陷。

在美国,各州很少有造反的时机和诱惑;如果某个州萌生了造反的想法,它也只能以公开违反联邦的法律、打断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揭竿起义的方法进行。一言以蔽之,它必须立即采取一种极端的立场,而人们在这样做之前总是会犹豫不决。

在以前的联邦中,赋予联邦的权力是战争的原因,而不是政权的原因,因为这些权力会增加联邦政府的要求,而无法增加联邦政府强制实现这些要求的措施。因此,联邦政府的真正弱点总是随着它们拥有的名义上的权力的增加而增加。

美国联邦却并非如此,联邦政府像大多数普通政府那样能够做到它有权做到的一切。

人类的思维发明新事物比发明新词汇更容易,因此我只能使用这么多不够准确的术语和不够完整的措辞。[92]

有些国家建立了永久性联盟并创建了最高权威机构,它虽不能像一个国家政府那样管理普通公民,但它能够对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

这个与其他政府如此不同的政府被命名为联邦政府。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里,几个民族只是在涉及某些共同利益的方面真正结合为一体,而在其他方面仍保持独立,且彼此之间仅有联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