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第4/8页)

察举到科举,还从另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察举制下州郡长官获得重大的选官权力,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往往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后者成了前者的“故吏”,还承担了一些封建性义务。这种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但随着考试之法的建立以及这一环节的日益重要,情况就在逐渐变化。地方长官提供于被举者的,已不是举后即可得到的官位,而只是一个考试机会。行官与否,在于应试者的个人才学;而擢第与授官,则是中央的权力。在科举制下,地方长官贡士举人,仅仅是一种例行公事;而士人亦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士人与地方长官的关系,已大为疏远;中央集权,由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中央集权,不一定就优于地方分权,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结构与传统。但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却是官僚帝国的发展趋势。天下士子集中于中央接受统一考试和任命,与这一趋势是相适应的。

三、知识群体因素

知识分子承担的是文化职责,而政府文官承担的是行政职责,在现代社会,他们已经分化为不同职业,知识界与政治界判然两立;但在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却成了王朝文官的主要来源。选官制度是联结知识群体与帝国政府的桥梁,因此它的形态与变动,就直接地反映着知识群体的动态及其与皇权——官僚政治的关系。

汉代察举制的成立,使得秦代帝国政府以“达吏”方式录用单纯的行政文官的选官方式发生了改变,而表现出鲜明的“尊儒重道”、“虚己求贤”的面向知识群体的“举贤”、“贡士”色彩。这既是知识群体参政的结果,反过来又使知识群体的参政制度化、常规化了。汉代选官的德行、经术、文法、政略的“四科”标准,以及后来“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分科考试方法,都充分地反映了经明行修之儒生,已与精通文法之文吏,共同构成了选官对象,一取其“轨德立化”,一取其“优事理乱”。在发展之中,儒生与文吏两大群体日趋接近、融合。最终形成了一种“亦儒亦吏”的士大夫阶层。相应的,儒生、文吏分科察举之法亦趋消失,最终在曹魏之时正式地代之以“贡士以经学为先”的制度了。

东汉后期,知识群体的政治社会发展,已在相当程度上超出了专制官僚政治所能容许与控制的范围了。选官中出现了“以名取人”现象,名士的月旦品题在相当程度上操纵着察举的实施。所谓本、末、名、实的冲突,实际上反映的是知识分子的人物评价标准,与政府行政文官标准的矛盾。随着士族名士日渐成了知识群体的主体,“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结合起来。在士族政治之下,以名士资格和门第高下选官取人的惯例,严重地破坏了官僚政治的运作。既然依靠门第便可“依流平进”获取高官厚禄,那么士族便有了最为优越的条件,去实现贵族文人的生活:虚无放诞,清谈玄理,研经读史,雕琢辞藻;对吏治政务,则已不必经心关怀。于是,便形成了“有学业者,多不习世务;习世务者,又无学业”的状况。南北朝时期,由于皇权的复振,士族步入了察举一途,他们的文化必须接受王朝的策试认定,而不能徒倚士族圈中的虚名浮誉;但同时他们又利用牢固的社会地位与文化实力,把应试变成了他们显示才气文采的机会,反而形成了“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并用的格局——依然是“人门兼美”、“才地俱允”的原则。

在察举制中,考试最初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后来就逐渐变成了整个察举的中心环节,既然文化知识由知识群体所掌握,那么文化考试,就不能不采用为知识群体认可的评价标准。为了达到这种标准,往往要付出长久的研习。就此而言,这就已使吏能功次的标准难以兼顾;何况对士族名士,还无法以吏能功次相课。总之,文化考试本身的要求,士族名士集团的文化垄断与政治特权的存在,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一种传统,使察举在复兴之后,已不可能回到汉代“以能取人”的旧例上去;“以文取人”,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察举的目标,已不是选拔能吏,而是考试文人了;而由于同样原因,考试内容也已在实际上远离了吏治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