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第2/8页)

自然,东汉便已制度化了的“授试以职”即给予求职者以吏职使之由之“便习官事”的方法,也颇有优点。但是,第一,“试职”就要给予官吏候选人以官位、职事、报酬与时间,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第二,到底允许什么人“试职”,这一环节仍然缺乏有效的考选,而决定于长官个人意志。因此就是现代文官制度,一般也都是把考试作为录用的第一环节的。官僚行政必须以知识为基础,在录用之初即对求职者加以考试,正是符合其基本精神的。

从察举制成立之初,到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大致是以举荐为主的阶段。从阳嘉孝廉考试制度及晋代秀才对策制度的建立直到隋末,是举荐与考试相结合的阶段。到了唐代,则无须举荐而自由投考了。其间考试程式,也日益严密完备。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看到了官僚科层制的程序化、规范化、非人格化、择优录用、考试取人等等原则与方法的制约支配作用。察举制度确实有其成功的历史记录,但它原始的、粗糙的方面,也必然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种改进与完善,就遵循着某种内在的规律和要求。

考试制度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科目与学校的合一。为了达到考试所需的知识水准,必须有长期的学习作为功底。这就使察举与学校的关系由两不相涉,转而密切起来了。随举荐一环渐轻而考试一环渐重,察举之考试与学校之考试实际已无大不同,所以科目与学校的结合,已是势所必然。南北朝到隋代之间,察举面向学校学士的趋势就日趋明显;到了唐代,遂形成了乡贡生徒同应省试之制,学校与科目正式结合起来,并且部分地合一了。

此后唐宋统治者时常努力使学校培训、科举考试和吏部授官成为一个整体。例如《唐会要》卷七六,“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试图取消乡贡。但其法后废。宋代神宗之时王安石变法,本于“古之取士俱本于学”的宗旨,于国子监别设三舍考试之法,与科目分离。宋徽宗时遂停科举。《宋史·选举志》:“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后其法又罢。至明代,“科目必由学校”便成为定制。中央国子监及地方府、州、县学之外,别无“投牒自进”之乡贡。但学生入学,先须经县试、府试为童生,这种考试仍是自由投考。至此,学校与科目完全合一,形成一个完整的培训、考试和铨选明确区分又互相配合的完备整体。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官制度,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较之察举制度,科举制具有更高的理性水平。

二、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

在中国官僚帝国政体之中,政治权力在占有财富、声望、地位和特权上,具有特殊意义。而权力在制度上是被配置于官位体系之中的,官位成了寻求特权者所追逐的主要目标。那么,入仕选官制度,在决定特权分配与影响权力斗争之上,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较之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政体下社会上下层之间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在非常情况下,草寇亦可起为天子;在正常情况下,厮养亦可擢为卿相。下层平民经学习获得知识的广泛可能性,“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需要大量具备相应知识技能者充任官吏的理性行政机构的存在,都促成着社会上下层的活跃对流,使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才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向来就具有较高的期望与要求。但与之同时,在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专制君主;官僚既是行政官员,又构成了特权利益集团;国家既是社会管理机器,又是阶级统治机关。皇帝与官僚,一方面要维持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其吏员的素质与更新——这不仅是为了社会管理,也是为了其长远的阶级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官位占有而获得更多特权与权力的要求,又导致了诸如嗣王嗣侯、任子、门荫、恩荫等法以及滥封滥授、因缘为私等等现象以及皇宗皇族、近侍集团、武功集团、文官集团、士族门阀集团等等围绕适合于一己的选官方式的权力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