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6/7页)

一方面许多文吏出身者,在日益向儒生转向。如丙吉,“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官至丞相;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后从大儒夏侯胜受《尚书》,举贤良为扬州刺史;于定国“少学法于父”,仕至廷尉后遂延师受经,“学士咸称焉”(均见《汉书》)。另一方面,不少儒生在习经同时又努力掌握律令文法。如王涣,“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黄昌“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陈球“少涉儒学,善律令”;钟皓“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论衡·程材》记当时风气:“是以世俗学问者,不肯竟明经学,深知古今,急欲成一家章句。义理略具,同趋学史书,读律讽令,治作情奏,习对向,滑跪拜,家成室就,召署辄能。”王充对那种“义理略具”就转习文法之风的批评,恰恰说明他之所谓“儒者寂于空室”,是指那些徒能讲诵不涉官务的儒生,他们因不能“典城牧民”而在仕途上不甚顺利;而社会上大量出现的却是那种既通一家章句,又兼明文法律令的亦儒亦吏式人物,这种人物的涌现已经成为一种深刻的时代潮流。

“试职”、“累功”的察举之法,有力地推动着这一变迁。《文献通考·选举八》:

东西汉之时,贤士长者,未尝不仕郡县也。自曹掾、书史,驭吏、亭长、门干、街卒、游徼、啬夫,尽儒生学士为之。才试于事,情见于物,则贤不肖较然。故遭事不惑,则知其智;犯难不避,则知其节;临财不私,则知其廉;应对不疑,则知其辨。如此,则察举易,而贤公卿大夫自此出矣。

西汉察举也自郡县属吏取人;而使之大为严密化、制度化的,则是东汉的“试职”、“累功”之法。这种“才试于事,情见于物”的选官办法,促使大量“儒生学士”通过吏职而“便习官事”,变成了谙悉政务的“贤公卿大夫”。

《艺文类聚》卷五二收有汉末魏初王粲所作之《儒吏论》片断,对儒生文吏之对立与融合,亦有出色议论:

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搢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先王见其如此也,是以博陈其教,辅和民性,达其所壅,祛其所蔽,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自克也!

“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正是两汉四百年儒生与文吏长期对立的归宿。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既熟知儒家经典,又通晓文法律令的角色,构成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群体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成分。东汉选官“以能取人”的方针和“试职”、“累功”的方法,有力地促成了这一变迁。由之,儒生与文吏的冲突,在二者的接近与融合中渐趋消解。而如我们在后文中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反过来又将反作用于选官制度的变迁。

【附记】本章叙述了“以能举人”方针和“试职”、“累功”方法,在东汉前期造成了文吏势力对儒生的排挤和对德行标准的冲击。但曾有学者根据统计提出,东汉孝廉以德行得举者居于多数。对此,我以为应作如下认识。首先,东汉二百年历史是一个漫长过程,各个阶段情况肯定各有差异。东汉前期,明明有“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的记载。其次,“办职俗吏”并不为学人所重,而“盛德之士”则有更多机会进入史传,从而增加了统计比例。而且,许多“盛德之士”往往也是因为同时又具备吏干,才得到察举的。我们应该综合多方面材料,才能对察举一途中各类人物的比例消长作出较近情实的估计。

又,或有学者提出史传中颇多未曾“试职”为吏之秀孝,特别是记作“初举孝廉”者,当即属于未经“试职”者。按,“授试以职”之制原本又有“德行尤异不须经职”的规定,故有未经“试职”之秀孝出现并不奇怪。同时,这里还有史传省文的因素。《后汉书·朱穆传》记其“初举孝廉”,无经历郡县吏职之事;然而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年二十为郡督邮……遂历职股肱,举孝廉。”此即史传省文之例,且可证“初举孝廉”者未经“试职”之说不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