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袁世凯:成就与罪错(第5/9页)

《临时约法》有两个大的致命弱点。

约法的第一个致命弱点是,它规定了中国人拥有很多自由,很多权利,但带了一个尾巴,“得依法限制之”。不要小看这条,它是很危险的。举个例,执政党掌握权力,只要它说这是国家利益,你就不能随便发表意见。例如说总统是不能批评的,国家内政也不能随便批评。假如《新闻出版条例》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新闻出版必须受限制,你的自由权就可能化为乌有了。言论自由就是让老百姓讲话,天掉不下来,但如果弄了个尾巴就危险了,当权派可以为所欲为。一个强烈的对比是,美国宪法是18世纪制订的,之后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修正案是1789年制订,1791年底开始实行,其中规定,国会和政府不能制订法令来限制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的自由,因为这个自由是绝对的。中国约法没有了美国那样对政府的约束,后来一百多年,这个局面都没有改变。除北洋政府时代,言论自由很难兑现。

当时有个思想家叫章士钊,他鼓吹革命很厉害,1905年同盟会成立后他不干了。他说很多东西没搞清楚,就去了英国学法律。到辛亥革命前夕,他学成归来。《临时约法》一公布,他马上发表文章指出约法有个大漏洞,它是说了很多自由,但假如政府不给,怎么办?不但不给自由,还一下子把人抓起来,警察在我手上,监狱由我管理,军队由我管理,就抓你怎么样?你又跑不掉。他说,这些自由,要有保障就要建立一个制度,人身保护令。他称为“出庭状”。当事人、被逮捕的人或者他的亲友,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保护被逮捕人的自由,法院应该立即出具人身保护令,要求逮捕机关将人交给法院,然后法院依法处理这个事,审查这个逮捕是否合法,起诉有没有道理,是否成立。公民的自由要得到保证,一定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后来,从1913年制订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的曹辊宪法,到1949年以前也就是1947年的宪法,都接受了章士钊的意见,有了“人身保护令”这条,可是没有真正实行。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有宪法,但蒋介石说共产党作乱,我们要戡乱救国,先剿灭“共匪”,自由就先不讲了。这就完了,从制订约法开始,国民党就搞了小动作。

《临时约法》还有个致命弱点,凡是有现代政治常识的都知道,行政权和司法权,跟国会的立法权,三权是应该互相制约的。要是国会跟行政有冲突,总统就有权解散国会,再向国家主人申诉。通过合法选举的途径、法治的途径,重新投票,重新选举,或者由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机关解决这个要求是否合法,那矛盾就解决了。但是约法没有这个规定。它对国会、参议会权力做了充分肯定,但袁世凯就没有权力可以解散国会,这就不能互相制约。这是逼良为娼的第一条。在国民党控制下的参议会和国会确实做了很多坏事,国会议员很腐败,袁世凯想做的它都去捣乱。次次冲突的情况下,在清末时袁世凯还感觉自己很有作为,一到民国,有了“三权分立”反而觉得无法作为了,他就想方设法扩张自己的权力。这是不是逼良为娼呢?

(二)在修订宪法草案的过程当中,袁世凯要求派代表申诉他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当时的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是由国会议员组成的,制宪会议是国会两院组成的。他们说得很冠冕堂皇,说约法当中没有总统有权向制宪会提出意见这条,你的要求没有依据;另外,宪法制订委员会明确规定,除了委员会的委员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发言权。旁听权也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参加,没有总统代表这一条。不给袁世凯发言的机会。制订宪法从理论上来讲很好,但实际上要使袁世凯动弹不得,权力大大受到限制。这就逼得一个能干的政治家想办法伸张自己的权力,于是就有了冲突。

(三)宋教仁案,大家都说这是袁世凯做的一个大坏事。当时宋教仁到处讲实行宪政,内阁制,他是准备当总理的。袁世凯当然不会愿意。从现有史料来看,当时的国务总理赵秉钧,还有内政部秘书洪述祖,都参与了这个事件,他们跟会党头目应夔丞的来往信件和电报,都被公布了,里面讲到如何“毁宋”。成功了,梁山匪首被剿灭,我军无一损失,等等,说得很清楚。既然赵秉钧跟事件有关系,就会牵涉到袁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