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书札卷四(第3/16页)
岷樵赴皖,正值万难措手之秋,其弟江忠濬带勇一千在长沙。国藩商之中丞,令其即日往皖,以备庐州缓急之用。此外五千人,必须认真训练一番,乃可驱之远征;不然,则不教之勇,窳楛之械,何省不可猝办,而必奏明远求湖南,多费数月之饷,不亦劳哉!若简练劲旅,别制军械,则今冬不克成行。劳氏子之事,即日饬县解鄂,昨已咨复。池州失陷,岱云恐遂捐生。此君与国藩同门至好,重以婚姻,实刚正君子也。
与刘霞仙 咸丰三年十一月初六日
屡次致书,其精要处,皆未敢畅言,以省城易于传播,事未一集而已哗然矣,故稍秘之也。兹恐吾弟及璞山终不达鄙意,故作一密书与璞山,求吾弟亲携示璞山,字字皆心血结成,璞山能如吾之约,则一一照办,破釜沉舟,以图一举;若璞山必不肯从吾之约,则璞山当自成一军,而吾当补招三四营,别为一军。务乞熟商,示我复音。至要至要!
与王璞山 咸丰三年十一月初六日
近日在敝处攻足下之短者甚多,其来尊处言仆之轻信谗谤、弃君如遗者,亦必不少。要之两心炯炯,各有深信之处,为非毁所不能入,金石所不能穿者,别自有在。今欲多言,则反以晦真至之情,古人所谓窗棂愈多,则愈蔽明者也。特书与足下约,计必从鄙意而不可改者五条,不必从仆,听足下自为屈伸主张者三条,仆自密办,而不遽以书告足下者二条,并具于左:
——必从鄙意,而不可改者五:
各勇宜操练两个月,体弱者,艺低者,油滑者,陆续严汰,明春始行远出。
每营必须择一营官,必划然分出营数,此时即将全数交付与他,不必由足下一手经理。任人则逸,独任则劳。此后必成流贼,股数甚多,吾须分投与之楣逐。若平日由足下一人统带,临阵始分股逐贼,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矣。帮办者,每营须四五人,必须博求贤俊,不尽取之湘乡。万一营官有病,则帮办即可统领,断不可草率。足下现物色得帮办者几人?祈开单见示。
器械必赶紧制办,局中窳脆之件,概不可用。伯韩所造抬枪甚好,不知鸟枪已成若干?石樵言帐房宜用夹的,是否属实,祈复示。如必须改的,此时尚可赶办。邹岳屏所捐锚杆亦不好,竟须另觅硬木圆身,未经锯破者。如有一械未精,不可轻出。
战船能多更妙,纵使不能,亦当雇民船百余号,与陆路之兵同宿同行,夹江而下。凡米、煤、油、盐、布匹、干肉、钱项、铁铅、竹木之类,百物皆备,匠工皆全。
凡兵勇扎营,即以船为市。所发之饷,即换吾船之钱。所换之钱,即买吾船之货。如此展转灌输,银钱总不外散,而兵勇无米盐断缺之患,无数倍昂贵之患。
——不必从仆,听足下自为屈伸主张者三:
鄙意定为十营,合长夫计之,得五千人。非不知其太少,实恐口粮无出也。已由公牍札饬足下仅留四营,如足下能设法劝捐,多留一营亦可。
鄙意欲足下来衡州合操,若惮于往返,即在省别操亦可。竹庄可带一营,可嘱其管带来衡。石樵归时,必来衔商议大局。足下倘不同来,必须开一单,与石樵粗定规模,再由敝处核定。
阵法原无一定,然以一队言之,则以鸳鸯、三才二阵为要。以一营言之,则一正两奇,一接应,一设伏,四者断不可缺一。此外,听足下自为变化。将多人以御剧寇,断不可无阵法也。
——自为密办而不遽以书奉告者二:
有人愿带五百人随同远征,已许之矣。
船户已请多人去邀集,未知果有成否?足下亦有相契之船否?祈示。
以上各条,皆切要之语,务求迅速回示。盼切,盼切!
复骆中丞 咸丰三年十一月初九日
贼船上窜阳逻,武昌又须戒严。此贼一去一来,南北两省所费殆逾二十万。若果围鄂省,侍即当仍遵前旨,带勇前往救援,即日当以信至甄师处一问。若侍去宜急,则舟师毫无成就,仍是专由陆路往援,不过守一孤城而已。侍日内心绪极为烦恼,然勉强支持,犹可冀诸事日有起色。今若舍此他去,则诸事瓦解,极难放心,请为阁下略述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