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顺治朝(第11/31页)
虽然大家都同意,一般说来南人比北人更擅长于八股文考试,但许多人还是认为在取士中有陈名夏势力的影响。据说陈名夏在评判时总有偏袒,明显地偏向他自己的门生和在政治上依附他的人,而压抑受其他大学士支持者,不过后者的文才也常常略逊一筹。当时正在京城生活的谈迁记下了陈名夏偏袒不公的故事,并尖锐地说到,大约就在这个时候,陈名夏花钱1500贯在北京造了一所房子,显然是暗示这笔钱可能来自某位词臣的应选人。顺治也许是因为听到了一些这类传闻,便在任命冯铨的那个傍晚召集了一个会议,以便他们两人与洪承畴和陈名夏一起检查翰林官之贤正与否。当顺治示意他打算亲试每位翰林官的文才时,冯铨突然插话,这段话后来很有名。他说:
或有优于文而不能办事,行已弗臧者;或有短于文而优于办事,操守清廉者。南人优于文而行不符,北人短于文而行可嘉。
他因此劝告皇帝不要仅仅以“文”择官,而且还要以“行”择官。同时,他提出对于南方臣僚将文才标准视为至要这一点不必过于敏感,因为他们毕竟是帝国最博学善辩的文士,唯文是取增加了他们的入仕机缘。所以,猜想顺治不顾冯铨声名狼藉让他官复原职,部分原因是由于众所周知的他接受了满人的统治,但另一部分原因还在于他体现了调整臣僚中南方集团与北方集团之间平衡的一种手段,是颇有根据的。就在那天傍晚,在冯铨讲了上面的那几句话之后,顺治果真任命他为弘文院大学士。
顺治力图通过召回更多的公开倾向满人的归降者如冯铨之流,以抵消那些迫切要求全盘恢复明制的汉官的影响,因此也加深了汉族文人中地区间的矛盾。虽说并没有一个绝对标准来判断谁是南人,比如拥护明朝用人制度之类(魏象枢毕竟是山西人),但陈名夏荐引了诸多南人旧友之举,使得在选用和考察官吏的问题上,好像确乎存在着明显的南北分歧。制度化和坚持合理程序,包括日常司法程序,逐渐变成前明士大夫派系的标志,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自江南,被习惯地认为是陈名夏的同盟。这一事态发展在皇帝看来并不是过于令人心烦的,只要它不严重妨碍他与满洲贵族的关系就行。他继续致力于消除满汉之别,以避免形成派系,那会进一步分裂朝廷。但是,如果发生了这么一种情况,汉族文官立场一致,或多或少地拧成一股力量来捍卫某些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又有损于满人和汉军旗人的利益,那该怎么办呢?
在冯铨重新被任命为弘文院大学士后仅仅10天,就出现了这样一例司法案件。根据当时的标准看,就其罪行本身的性质而言不过是一般的事件而已。然而,此案对北京高级汉官的命运将产生前所未有的重大影响。
任珍案
1653年5月5日,顺治命九卿科道会议集议讨论一个法律案子,此案已由刑部准备好了满汉书面材料。此案涉及的是汉军旗人任珍,他曾在孟乔芳指挥下在平定陕西的军事行动中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最近,任珍与噶达浑一起出击蒙古鄂尔多斯部,在现在的宁夏与内蒙古交界处的贺兰山打了好几仗。就在这场战役后,任珍在西安擅杀“其家属淫乱”者多人。被杀的还有几个小孩。虽然任珍也许认为自己处死那几个人按边境地区的习惯说一点也没有越轨之处,但在汉族司法官看来他却是一个杀人犯。所以,为了保密,任珍向刑部和兵部的几位官员行贿,以求遮掩此案。但是,他行贿的消息泄漏了出去,任珍受到责罚,降世职为一等轻车都尉。
对这个处罚谁都不满意。事后得知此案的汉人认为,这样等于对任珍完全不做追究。而对出于忠义杀了几百甚至也许是几千名朝廷的敌人的任珍说来,这则是不公正的羞辱。更糟糕的是,两个月后他家的一名婢女控告他对仆从还犯有罪行,使他愈加丢脸。任珍毫不掩饰自己的怨气,好几次被人偷听到有不轨之言。因此,顺治将此案交由刑部审讯。刑部审讯后,结论是任珍确有叛逆之辞,而因这一罪行——并非最初的杀人罪——他应被处死,他的家产则应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