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朝统治的建立(第29/38页)

  • 《世祖实录》第六卷,第69—70页;又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第152页。废除加派,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但它或许有赖于政府盐税收入的多寡。在清统治初年,政府大约一半的盐税收入是在内务府中任官商的山西商人所缴纳的。山西商人在清征服初期的财政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山西商人是范永斗,其家族与满人和蒙古进行贸易达八世之久。在成为内务府皇商之后,范永斗及其家族获允在科尔干(即张家口)建立了王侯般的府第,并在大发横财。除了贸盐之外,范还与外商进行交易。韦庆远和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第1—2页;佐伯富:《山西商人》,第282页。在理论上来说,明朝额外加征赋税或许已经被废除了,但事实上许多地区仍在征收。1654年8月11日,湖广总督祖泽润的一份奏报很清楚地表明,三饷仍在湖南征收。故宫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第55页。应当注意的是,新政府废止衙门额外摊派的希望是多么的不现实。在15世纪晚期,大多数在京供职的官吏都享有俸禄。在16世纪70年代,他们的俸禄有了一些增加。但是,所增极少。他们的薪俸虽然增加了,但它仅仅相当于上涨的物价。几乎所有的政府官吏都不得不寻找其他财源。吉斯:《明代的北京》,第175—176页。​

  • “明朝政府的财政制度反映了这样意图,即在其技术水平尚未达到这种集中程度之前,就要为这个庞大的帝国强行建立一个野心勃勃的集权制度。”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及政府财政》,第313页。​

  • 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及政府财政》,第322页。​

  • 例如,开垦荒地、复民旧业的整个计划是那些被派往农村,并非常熟悉明朝制度和地方状况的前明官员提出来的。这是一个出自合作者的、自下而上地提出的政策。参见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又见福格尔;《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二部分,第11—12页。​

  • 参见刘子健:《宋代中国政治保守主义的根源:行政问题》。​

  • 在次年孙襄转到吏部任同样职务时,也表现出了在合理化建议方面的同样才干。他建议,应对各级行政机构进行正规的管理,以鼓励人们安于职守、尽职尽忠。他也向上奏请,那些驱赶民众流离失所,并抢夺其财产的守军应当受到处罚。见何绍基:《安徽通志》第一九○卷,第1页;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八卷,第8页。​

  • 《贰臣传》第五卷,第23—24页。​

  • 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四六卷,第16页。​

  • 1644年以后,清政府对两淮盐场的政策,既有守旧的一面,又有改良的一面。新政权在制定盐法时还是以明朝制度作为根据的。同时,通过废除纳银入边、换取盐引的制度(许多人不赞成这一制度),使官营制度合理化了。但是,清政府也鼓励商人投资,对船商采取更受欢迎的政策,尽管直到三藩平定之前,政府的各种捐税一直是盐商的一个沉重负担。最后,在1667年,新统治者通过任命24名富商为“总商”,负责盐场到汉口这样的销售中心的食盐贩运,把鼓励与支持盐商的愿望,与控制食盐运销体制的需要结合起来了。墨子刻:《清朝政府的商业组织能力》,第24—25页;王思治、金成基;《清朝前期两淮盐商的盛衰》,第2—3页。至于山东盐区,可参考韩素瑞:《1774年山东王伦起义》,第20页。​

  • 嵇璜:《皇朝文献通考》第二十六卷,第3页;第二十八卷,第1页。​

  • 《世祖实录》第十七卷,第202页。​

  • 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页。​

  • 《世祖实录》第二十五卷,第302页。1644年上谕:尔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户籍与财产登记,以代替以前的每十年一次的做法。由于没有多少材料需要编改,1647年后,编册改为每五年一次。参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