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7/21页)
相对于其他事例而言,潘季驯主持的1578年工程的用银记录比较令人满意。此处将加以概述以作说明。1578年夏天,潘的前任卒于任上,由潘季驯开始主持治河一直到1580年初为止。开始时动员了50000名劳力,一年多以后,劳力至少已达100000人。总共塞过大小决口139处,兴建了超过30英里长的新堤,涵洞、拦河坝、减水石坝无不必备。另外还栽过低柳树830000株。如果所有的物料和劳力付以全价,保守的估计也会使成本总额高达白银250万两以上。然而,在潘季驯最后的上奏中,他指出统共用银560637两〔54〕。
为准备这项工程,南方各省的漕粮全部折银一年。其中正额解京以供京师的正常开支。交给工程指挥者的仅是加耗和轻赍银,其他资金来源于开纳事例、盐商报效和南京马价银等小额收入〔55〕。潘季驯还将工程银两积贮淮安府库支收〔56〕。
虽然每个劳力的工价标准定为每日给银0.03两,记载表明他们的工食银实际上来源于地方官府征收的徭役银。那些不能缴纳徭役银的人则亲身应役〔57〕。尽管没有详细资料留存下来,但是可以断定:集中控制的资金实际上是一种补助金,而大部分的经济重担是由地方承担。因此,从中央政府到乡村里甲的所有财政机构全都卷进了这项建设工程,工程指挥者的财政权力成为它们结成一体的惟一因素。在一封给皇帝的奏章中,潘季驯建议:在兴工期间,所有的州县正官都应留在官署中,躬亲料理诸事。佐贰则押夫役亲自赴工。如果有任何疏忽,该司道官即时参呈〔58〕。潘季驯自己也被任命为右都御史。
这一计划的另一个特点是来自中央的那一小笔补助又有许多不同的来源。早在1580年,当这项工程完工的时候,潘季驯建议进行几年的防守工作和二期工程,其必需资金由设在湖州、淮安和扬州地区的盐课司、钞关和抽分场局提供。不过,他估计年需资金不超过30000两〔59〕。
尽管我们对其他年份的建设工程了解较少,但是无疑可以肯定为这些工程筹措资金和征发徭役的方法是相似的。1582年的工程动用300000名劳力,进行了两年时间,朝廷总花费估计只有200000两〔60〕。1565年的工程再次征发役夫300000名,花费700000两〔61〕。实际成本肯定会超过所引数额的几倍以上。1584年,总理河道官为一项小型工程提出了216000两的预算。一位礼部主事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这项预算甚至连实际费用的十分之一也支付不了。他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明工程影响所及的地区,一户人家要被要求支付五个役夫的工食银。征发来的役夫还遭受工头的勒索和虐待,一旦役夫逃亡,就要从他们的家乡征发新的劳力来替代他们〔62〕。可以理解,这样的建设工程会给朝廷和地方官府带来了沉重的额外负担。而且,巨大的开支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廷臣和地方官员都缺乏很好实施这些工程的组织才能。
宫殿营建
从永乐迁都北京到天启末期,宫殿营建一直没有中断。16世纪,所有的木质寝宫和正殿一再毁于火灾。1514、1525、1541、1557、1584、1596和1597年都发生了火灾。差不多每隔十年京师就有必要重建这些宫殿。最具灾难性的火灾发生于1557年。大火持续了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烧毁了两座正门和三座大殿。重建工作总共花费了5年时间,一直到1562年秋天才完成〔63〕。其他的营建工程也很难少于两年时间。很明显,工程营建开支数额很大,不可能仅视为偶然性的项目而不予考虑。
工程营建属工部监管,但其他各部也参预其中。例如,在1557年和1596年,户部与兵部都受命从各自银库协济银300000两以助开工〔64〕。另外,工部有权从赃罚银、开纳事例和铸钱中获取资金,并有权截留一部分来自商税、契税和田赋的收入。因此,财政重担影响到所有其他的政府机构和部分省份。
财政事务和供应程序的复杂性使人很难估计每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一些经常提到的数额明显地被夸大了。建造于1515年的太素殿据说花了2000万两,但在16世纪能否筹措这样一笔巨大的资金是让人怀疑的。不过杨联陞已经指出实际的费用是200000两,粗心的《实录》抄写者一定将“十”字写成了“千”字,这两个字仅有一笔之差〔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