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5/21页)

京师的开支

由于多种因素,京师的白银开支数量变化不定。京官的部分俸禄和京营的全部开支应该由漕粮支付。但是在某些年份,由于白银收入较多,禄米可能临时被折成银两。1578年确实发生过这种事情,1567年也可能发生过〔31〕。金花银重新转给皇帝后,又由皇帝负责支付在京武臣的俸禄〔32〕。当这些资金来自于皇帝内库时,并不会显示在账目上,不会产生俸禄出自户部的印象。从1578年开始,万历皇帝要求户部以“买办费”名义每年额外增加20万两白银以补充其个人收入〔33〕。这笔钱通常由太仓库解送,但不列入账目。换句话说,总开支由于支付武臣俸禄而扩大,又由于排除了买办费而减少了。

除开这些变化,账目还是简单而又相当稳定的。《明史》概要记载了岁出之数,时间可能是1580年左右〔34〕,如表24所示。它所记载的总额和所列诸多细目都与其他材料所引用的1580年前后甚至到1600年以后的数字十分相近〔35〕。在表24中,努力做到忠实于原来的记载。可以认为,武臣俸禄与买办费互相抵消了。

表24 1580年左右太仓库在京师的现金支出(单位:两)

贵族禄米 16000
文官俸米 44000
武臣俸禄 268000
军匠折银 206000
京城巡捕、锦衣卫等 50000
班军补助 50000
军士冬衣折布银 84000
御马三仓象、马等房 148000
京军马草 16000
服务机构吏员 13000
总开支 895000

这些账目构成了一个薪水册,而且是一个小薪水册。除了年人均领银600至1000两之间的几个贵族、公主等人以外,所谓的俸银对它们的接受者而言只不过是零花钱罢了。平均每一位文官每年能领银10两左右,武官不足5两,军士不足2两。晚明仍然沿用15世纪早期制定的俸禄标准。尽管以漕粮来补充俸禄,但俸粮也不过是口粮而已,而且每人每月很少超过1石。尽管官吏可以得到皂隶折银(皂隶,见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不过,按照明末的生活标准,一个大臣一年144两的俸银难以敷用,16世纪许多朝臣的生活费用依靠地方官员的“馈送”。这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海瑞将地方官员三年考满赴京朝觐那一年称作“京官收租之年”了〔36〕。

户部没被要求提供各种衙门的行政费用。鉴于这一点,京师的朝廷依赖于周围地区提供行政费用,与地方州县做法相同。顺天府提供京城衙门使用的所有办公用品〔37〕。承差役夫从河南、山东和北直隶征调。1592年会试期间,宛平和大兴地方官府不仅供应需用的所有物品和劳力,而且他们自己还要出钱租赁额外的器皿和用具〔38〕。京城使用的一些马匹实际上由远方的行省提供。迟至1610年,江西还起运京师会同馆82匹马〔39〕。当徭役折银时,役银是直接交纳接收司局而不经由太仓库。

扣除京师岁出的895000两白银以后,太仓库岁入余额略超过300万两(假定16世纪晚期岁入总额为400万两),这个数额用于北边军镇军饷,对于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军队开支中加以讨论。

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

省级指导与监督

因为户部主要是维持京城和北边军镇的费用,所以它对其他领域的控制仅仅是表面上的。到了16世纪,僵化的财政管理方法在其他部门也难以为继。很难说清各省的财政运作是否进行了预算。因为有定额税收、解运程序、官俸则例以及许多惯例,所以每个衙门都受到某种半固定性预算的限制。尽管一些省直官员试图继续执行这一方针,但以前的各种做法并不完全符合16世纪的情况,例如,许多地区各项开支实际上早已超出它们的存留收入(第四章第四节),这就是明证。

这一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朝廷。皇帝有时主观地下达的蠲免税收命令会给地方官员造成很大的困难。1534年,嘉靖皇帝下诏将当年田赋减半。当户部认为这个命令只会造成巨大的财政亏空时,仁慈的皇帝却仅要求户部找出补救办法〔40〕。1582年,万历皇帝将北京的契税减去一半。数年之后,地方官员奏请恢复先前税率,却未获允准〔41〕。还有许多已经明确蠲免的赋税实际上照收不误的事例。在1502年的一份奏疏中,户部自己承认发生过这种事情〔42〕。当1523年南直隶的松江府遭受严重的水灾时,地方官员奏请重灾地区田赋蠲免一半。然而,随后从北京来的命令解释说先前的诏免仅仅应用于地方存留粮,而起运粮仍要全额解运北京。因为松江府的起运粮达到138万石,而存留粮仅有6万石,所以第二道命令事实上就取消了蠲免〔43〕。16世纪晚期,相似的事例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