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0/30页)

在长江三角洲,上海县能被视为一个例证。1590年,那个地区在除去税收优免后,有1210007亩纳税土地(包括那些面积已被折成到“税亩”的次等土地)和60834个应役之丁。对里甲的征收比率为每丁0.0042两白银,每亩0.0021两(注意,比例为2:1)。均徭的征收比率是每亩和每丁均为0.0148两(比例为1:1)。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这两项财政负担的94.2%摊入土地之中,只留下5.8%由丁出。县志也揭示出,有一种附加税是要摊入该区的全部农业耕地中的,没有任何优免,它叫“贴役银”,共征收3128石米及10010两白银,用于支付县里的民壮、驿传及其他杂泛差役〔158〕。考虑到这一因素,丁出的负担进一步减少到低于4%,并很可能接近于3%,这要取决于实际米价。

在长江三角洲,役很大程度摊入田赋之中,这似乎十分普遍。例如,何炳棣提供了1617年苏州府7个县的数据,显示大量的差徭与田赋合并。比例从吴县的65.5%到太仓州的92.6%之间〔159〕。他的资料没有涉及任何“贴役银”的信息,但苏州府从1538年起就已经开始征收“贴役银”了〔160〕。如果包括这项支付,田出之银还要略高。

但是,长江三角洲税收合并的高比例,是个特例。该地区耕地多,产量高,由此导致了过高的田赋税率,并产生了一个更大的税额,正如被同时代的人所指出的那样,合并编派到这个程度是很简单的事情。上海县的纳税田土所承担的全部徭役负担(包括那些用米支付的负担)的价值超过30000两白银〔161〕。但当它被分摊到此区的总共包括155573石米及111433两白银的田赋正额之中时,额外的支付可能只占基本税额的15%(假定当地的粮价为每石0.55两白银),长江三角洲以外没有哪一个地区能够享受到税收合并后如此有利的情况。

而且,长江三角洲地区差徭文册的也容易产生误导,因为各府的实际差徭要多于官方册籍的记载。一个例子是将白粮和棉布运输到北京的费用,部分仍由解运人支付,而不是由役银来贴补(第三章第二节)。

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的东南某些地区,徭役折银后与他们的田赋相比,数量很大。福建漳州府即是其中之一。1572年,该府十个县的全部田赋收入,估计只相当于56262两白银[2],平均每县的份额不到上海县的3%。但该府的役银总数为71599两。

为将役摊入纳税土地之中,漳州府采取了附加税的方式,换句话说,是以基本田赋额中的粮食石数作为财政单位。征收里甲时,丁、粮的比例为2:3,但征收均徭和民壮时比例相同。驿传只是依据土地而不依丁来估算。根据这个税收计算原则可以做出以下推算,如表2所示〔162〕。

这一赋税原则通常被描述为“丁四田六”,意即丁出40%的役银,田出60%的役银,而实际的分配比例也接近于此。应该注意到,表中作为附加税征收的42504两白银,并入56262两正赋之后,就意味着税收增加了75.5%。

表2 1572年福建漳州府的役银征收

一个县的役银接近或超过正赋,并不为奇。尽管这种情况在北部中国很少见,但在东南地区却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抗倭战争期间民壮账目的膨胀(它包括军事供应,见第三章第四节)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促成因素。另外,由于多个原因,特定地区的正赋,已经在王朝早期被固定到很低的水平。但地方官府的运作开支却不能保持相适应的低比例。因而,由地方提供给上级官员的开支,是根据户数而不是根据他们的田赋额来征索。表3所列的6县即是如此,那里的役银与正赋相比较时,显得很不协调。

表3 1572—1621年东南地区六个县的役银分摊〔163〕

在这六个县中,顺德已经在此章的第一部分中讨论过了。漳平县位于漳州府,前文已有论及。开化县位于山区,拥有的林地要多于可耕地。而遂安县专门生产生丝。歙县和休宁县位于徽州府,那里是许多富商的故乡,经常被要求向京师上贡物料,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役银项目(第六章第一节)。

很清楚,在那些地区,役银额之多很不协调,将大约70%的款项并入田赋之中,将会导致田赋额显著增加。在一些情况下,达到或超过了基本额度。这种情况发生在东南沿海各地。尽管这些数据过于零碎,不可能进行任何全面的评估。例如,福建福宁州于1578年进行一条鞭法改革后,通常每米1石折银1.37两〔164〕。16世纪70年代早期,同在福建的龙溪、南靖、平和,在合并了徭役之后,米0.963石就要岁纳本折色银1.2两〔165〕。由于当地粮价不可能超过每石0.6两白银,这些地方上的实际支付额就会达到或略超过基本税额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