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1/30页)
从1466年起,军马之役逐渐折银〔65〕。1468年,帝国太仆寺始设常盈库,贮藏管理这些折银〔66〕。到16世纪早期,马匹上交很少。例如,1528年,本来应该有25000匹马上供,结果却只送来了3000匹,其余部分代以折银〔67〕。根据改折的时间及行政区域的不同,折银比例变化很大,从每匹马折银12两到30两不等〔68〕。同时,地方牧马仍在继续。帝国分派郡监到各府,为新马打制烙印、处理孳生的马驹,以及监管马匹损失的赔补〔69〕。为了简化税收管理,绝大多数县将他们的纳税土地分为两类,并冠之以“纳粮地”和“养马地”的名称。这种划分很有必要,因为马政运作每三年一循环〔70〕。除了岁纳外,马头还必须保证能达到规定的多产(每三年孳生两匹马驹)。只有群监官作出决定,否则这一账目将无法了结。用于养马的土地面积相当大,例如,大约在1500年,北直隶宛平县登记的纳税土地有355999亩,其中有142143亩,约42%的土地留作养马〔71〕。这一情况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没有发生变化。
1568年,朝廷下令进行一项重要的税收改革,即变卖种马,总数大约有100000匹。1581年尽将种马卖尽〔72〕。要不是在京师有特殊的财政程序,马政将会正式结束。帝国太仆寺负责为军队提供战马,需要有自己的预算收入并因而继续维持这一账目。年度开支款项还是来源于地方,依然以先前马匹的配额为依据,继续送到常盈库〔73〕。现在,民众已经不再负有孳生马匹的责任,不再有赔补马匹的风险。马差在每个地区都被固定在一个年度额上,能够被再度视为田赋的一部分。在北部中国的这些地区,纳税土地与马地合二为一。每年向帝国太仆寺上交的税额,在所有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就如同在南部中国征收金花银的方式一样,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赋税账目上,马差仍然与田赋正税分开,这就使得这些特殊地区的基本田赋税率看起来要大大低于其他地区通行的税率。
在北直隶的一些县,马差一直持续到1581年。然而,不再是让民众分牧种马,而是让他们领养马匹。马匹是由太仆寺在北边购入。领养期限很短,官员根据情况任命一些马头。1590年,宛平县与香河县都被迫按每马编地650亩的标准执行。官员给帖付马头收执,马头在650亩纳税地的范围内每月向邻户收讨银数。1585年,固安县也有相同的差役,但每马平均编地为430亩〔74〕。
皇庄及庄田基本是从15世纪发展起来的。大约到1500年,这些地产的扩展达到了顶点。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集中于北直隶的四个府,即顺天、河间、真定和保定。王府庄田也同样出现于山东和河南〔75〕。整个16世纪,政府一直试图核查他们的扩张,并对其加以控制。直到17世纪早期,王府庄田一度又开始增长。当时最受影响的地区是南方的湖广省。
土地占有与使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也是这些田产扩大的部分原因。为了鼓励北方垦荒,洪武帝曾于1390年、1393年和1395年,重申了在北方三省,民间田土,尽力开垦,永为己业,永不起科〔76〕。在15世纪的最初25年,这些早期的法令已经引起了无法控制的混乱。在同一府或同一县内,有时甚至在同一村子中,有些田主需要纳税而另一些则不需要。民众中的争执和诉讼非常频繁,而且一些地方仍有广阔的土地,此时或彼时因被政府征用而做过牧场。很难说对这些田产的后来占有者,是合法占有者,或者只不过是擅自圈占者〔77〕。
皇庄的创立始于1425年〔78〕。当时,皇室分拨一些北直隶的土地作为皇家财产。宣德将一些抛荒土地,理论上的无主荒地分配给高级将领,于是又出现了最早的贵族庄田的记录〔79〕。随着这两项先例的出现,于是有了对不纳税土地的大量争夺。在15世纪晚期,皇子、公主及受宠太监和皇帝姻戚,开始到处发现不纳税的土地,奏讨皇帝赐予,作为他们的私人田产,并通常指明面积和地点〔80〕。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侵犯原主权利,使他们沦为佃农〔81〕。1489年,户部尚书李敏(1487—1491年在位)报告说,畿内之地,皇庄有5处,共有地1200000亩,勋戚太监等官庄田332处,共有地3310000余亩〔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