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0/30页)
1450年,周忱在大量的批评声和弹劾的威胁下致仕,其罪名首先是专擅征科,其次是由于对耗羡的管理不利〔57〕。耗羡体系被永久废除了。没有哪一位地方官员被允许均增加耗成为耗羡。但平米却作为一个制度而幸存下来,并被推行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各府,且一直到明王朝灭亡,仍还有影响。与周忱的平米体系不同,16世纪合并的解运盘费,被计算出来固定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实际上肯定了定额制度。1547年,因官田的流失而引发的赋税再分配时,平米不再根据基本税额计算,而是以田亩为依据。在1581年的土地清丈之后,松江府的上海县报告说,它登记的纳税田土有1494775亩,该科平米391307石〔58〕。与此相似,苏州府吴县登记的纳税田土有714129亩,1589年该科平米为157193石〔59〕。但平米仍然与国家账目上的税收定额不同,因为它合并了地方的多种额外费用和改折,然后均平地摊到所有纳税人身上。国家账目仍然是指特定仓库实际收到的款项,折色项目也仍然以粮食,而不是以折色的价值来计算。
表面上,平米的征收,尤其是当它取代了基本税额后,已经代表了一种最大可能的税收结构简化。但更进一步的观察却显示,改革并没有走得更远。平米仍然是一个抽象的赋税单位,它的大部分,仍然在16世纪晚期改折为白银。从此,每位纳税人不得不部分用粮、部分用银纳税。后者的一部分要用来支付上供棉布的开销。而且,由于平米已经被永久地固定为尽可能的最小幅度,已没有进一步调整的余地。这就限制了地方官府在处理各项事务中承担起财政责任。它的职责只是从里甲中佥派民间代理人进行物资和资金的解运,因而又恢复了粮长。当缺额不可避免地出现时,就由解运者本人赔补。地方志中有很多的例子表明,地方政府征收的耗米与运费几乎不足弥补实际的开支,许多解户因而破家〔60〕。而且解运是里甲之役,没有办法阻止这些官方佥派的解运人向老百姓勒索物资、劳力和资金,以济解运。这方面的细节,将会在“税收管理”一章中进一步讨论(第四章第一节)。但在此必须指出,税收构成不够广泛,没有能包括各项花费。
由周忱在15世纪开始征收的平米,体现了与一条鞭法改革相同的原则(第三章第三节)。平米适当地合并了田赋,而一条鞭法将这种合并扩大到役。两者都在征收之先合并了各种名色税收,并在征收后分配收入,而且两者都有同样的局限性。即使地方税收实现了合并,上层仍然缺乏整体性。各色收入,包括金花银、官布、白粮、南粮和漕粮,已经在国家账目中作为开支款项而永久地被分配了。侧面收受及交错补给线仍然在继续。地方官员从来没有被授权去获得足够的运作费用,以支持扩大后的管理职能,这一点可以从耗羡的取消中看得出来。分离的解运体系意味着,这些数目繁多的项目仍然是税收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北部中国
在北直隶以及山东、河南的部分地区,税收结构的复杂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在北方,以马差替代了田赋。而在15世纪又建立起了皇庄和贵族庄田。此外,官田和政府草场仍然保持。
马政开始于王朝建立之初。洪武及永乐皇帝都力图在中国以外的地区获得马匹。在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早期,马匹是通过购买或以物易物的方式,从北边的朝鲜、女真,甚至中亚的浩罕(Kokonor)、撒马尔罕(Samarkand)获得。官方记录显示,到1424年,明朝政府已经拥有1736618匹马,而且马的数量以10%—15%的年增长率递增〔61〕。尽管这两个数字似乎都明显地被夸大了,但很清楚,马匹太多的话,对政府机构而言,是难以维持的,其中的一部分马匹不得不改由民牧。洪武皇帝通过将官马寄牧给长江以北的几个府,开始了这一进程。当选定北京作为首都后,北部中国成为养马的重点地区。固定的马差,由北直隶的七个府、山东的三个府及河南的三府一县的民众来提供〔62〕。
直到1568年,所有的马匹都是分配给民户饲养。根据不同的上报,在15世纪,它们的总数量在100000至120000匹之间〔63〕。尽可能地以5户为一组,养马5匹[1]。这些马户的田赋及其他差徭负担可以进行减免,但饲养、看护马匹的开支要由马户自支。每一组马户每年都要为北京上交一匹军马。另外,马户还被希望养出一定数量的马驹。由马户饲养,直到被征用。从15世纪晚期开始,一个通行的原则是,种马一匹每三年产马驹两匹。种马死,或者是孳生不及数,都由马户赔补〔64〕。